限度验证
限度的制定根据分析方法的不同,制定原则各有不同。
对于含量方法的限度,根据处方、工艺、分析方法精度、分析方法耐用性等因素,对制剂规格量(原料为100%)的上限与下限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杂质检查,除药典另有规定外(砷盐检查法、残留溶剂检查法、不溶性微粒检查、无菌检查法等),应根据处方、工艺、分析方法精度、分析方法耐用性等因素,并结合该杂质的毒理特性,进行确定。特殊毒性的杂质应严格控制,其限度值的制定应通过完整的毒理学研究文献或实验材料来确定。
其中,有关物质检查在药物分析中属于常见检查法,限度制定也较为严格。目前国家药审中心对药品审批过程中,以不低于国内药典及指导原则为基础,以达到欧洲药典及美国药典要求为方向,要求一般液相方法测定有关物质时,最大日剂量不大于2g的,单个杂质限度高于10%或1.0mg的需要进行物质鉴定,高于15%的需要进行质控;最大日剂量大于2g的,单个杂质限度高于0.05%的需要进行物质鉴定并进行质控。具体的有关物质限度制定方法有很多参考依据,详情请参阅《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定量分析方法验证的目的是证明采用的含量测定方法适合于相应分析要求,在进行定量分析方法学研究或起草药品质量标准时,分析方法需经验证。
验证内容有: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包括重复性和重现性)、检测限、定量限和耐用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