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北京师范大学采购激光光谱元素分析仪招标通知
时间:2019-09-10 09:58  浏览:288
  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受北京师范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师范大学激光光谱元素分析仪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北京师范大学激光光谱元素分析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CTEC2019B33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易彦汝 巩芹

项目联系电话:010-85143616 8514363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

联系方式:呼老师 电子信箱:hulijuan@bnu.edu.cn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易彦汝、巩芹 010-85143616 010-85143639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100125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品目号

 

 

货物名称

 

 

数量(套)

 

 

预算资金(万元)

 

 

是否接受进口设备

1

1-1

激光光谱元素分析仪

1

168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企业法人。2.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在近三年内(至开标之日的前一日止)的经营活动中,供应商没有重大违法纪录。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4.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相关联的所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5.投标人应按本招标公告的规定,在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获得招标文件。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所在的单位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68.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9月10日 09:00 至 2019年09月17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811房间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可以现场登记报名,现金、电汇、转账支票均可购买招标文件(电汇购买招标文件的,不接受个人账户的汇款。);也可以按本公告“七、其它补充事宜”所述代理机构账户信息汇款购买,须在汇款附言栏内写明所投项目招标编号和所投包号,将汇款底单复印件及《招标文件发送信息登记表》传真至010-65926172或发送邮件至ctec811@163.com,并及时与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确认。若需要邮寄招标文件,需另付邮费50元。京外企业购买招标文件先发送电子版本,但以纸质版本为准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0月09日 14: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10月09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学堂第四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代理机构银行信息:

开户名称: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87205022200201018726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

银行地址:北京市建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一层,100020

购买招标文件及递交投标保证金请按上述地址办款。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和政策。

(2)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使用了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涉及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按扣除6%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执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使用了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不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4)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使用了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不涉及节能产品。

(5)执行《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不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

(6)执行《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不涉及信息安全产品,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7)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本项目涉及进口产品。

(8)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本项目不涉及政府首购和订购。

(9)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不涉及信用担保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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