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颁布实施
时间:2019-08-01 08:03  浏览:241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等

  烟气林格曼黑度要求

  钢铁企业生产尾气确需要燃烧排放的,其烟气林格曼黑度不得超过1级。

  排气筒(烟囱)高度要求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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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标识。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烧结、电炉二噁英类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厂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无组织排放源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 5m,最低高度 1.5m 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 1h 的采样计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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