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武汉大学激光共聚焦显微镜招标采购公告
时间:2019-07-03 14:21  浏览:195
  湖北国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武汉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武汉大学激光共聚焦显微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武汉大学激光共聚焦显微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B0107-1907-ZCHW058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泽平 王丹萍 杨楚君

  项目联系电话:027-8727191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武汉大学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联系方式:陈阜新 027-6875458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湖北国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泽平 王丹萍 杨楚君 027-87271918

  代理机构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中铁1818中心10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项目名称:

  武汉大学激光共聚焦显微镜采购项目

  2、招标内容:

招标内容

数量

主要规格型号

激光共聚焦显微镜

一套

近紫外激光器 405nm;功率不低于 50mW;448nm固态激光器,功率不低于20mw;488nm固态激光器,功率不低于20mw;514nm固态激光器;552nm固态激光器。

  本项目所需设备已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3、采购预算:

  64万美元

  供应商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否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足3年按公司成立时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发布公告之后查询结果为准;3、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为进口产品,且不是供应商生产或拥有的,则必须取得制造商提供的唯一正式授权书。4、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7月03日 14:30 至 2019年07月09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阳光招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yangguangzhaocai.com/)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先在阳光招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yangguangzhaocai.com/)“投标人”进行供应商免费注册。2、完成注册并提交审核通过后,请于2019年 7 月 3 日至2019年 7 月 9 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登录阳光招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投标人”,在“政府采购”版块付费下载采购文件,500元/份。未按规定获取采购文件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操作指南:http://www.yangguangzhaocai.com/sv_complex.aspxFid=n8:8:8。4、平台系统技术问题4006164365转4;注册及文件下载流程问题咨询电话027-87272733、027-87272708。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7月23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7月23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湖北国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3号会议室(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中铁1818中心10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1、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公告发布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北国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

  3、质疑: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湖北国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质疑提出时间以递交质疑文件时间为准。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