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危险废物管理不当,企业相关管理人员是可以被判入刑的,为了明确危险废物的管理,笔者从以下方面阐述企业应该如何规范化的对危险废物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01 前期项目建设管理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企业应依法完成环境评价及三同时验收。企业在办理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时尤其应该关注相关资料中是否涵盖了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有涉及的危险废物种类,避免后续转移申报时无法备案。
02 备案登记管理
企业需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企业需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的数量要有依据,主要依据就是环评、台帐,要符合行业常识,并与上一年度申报相对应。
03 危险废物产生与收集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废物间有明显间隔,落实源头分类制度应当做到:
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
工业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分开;
固态、液态、泥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
可利用的与不可利用的废物分开;
有热值的与没有热值的废物分开;
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
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的分开;
大的类别要分清,每一种类也要区分。
液体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的桶中,装载液体、半固体废物的容器须留足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志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04 危险废物内部转运及贮存
危险废物内部转运需应规定运输工具及频次要求,包括工具种类、载重量、使用年限、污染防治和事故预防措施等。
组织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至少应满足:
贮存场所地面作硬化及防渗处理;
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险废物管理;
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且容器完好。
企业需建立贮存台账,并如实规范的记录。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的,报经相关部门批准。目前国内由于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单位能力不足往往导致组织危险废物无法及时转移,企业原有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无法满足存放要求时,企业可以使用危险废物集装箱作为暂存设施。
05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企业对危险废物自行利用的环评文件中需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企业应建立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操作人员等基本情况,并定期进行汇总。企业应制定污染物排放监测计划并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06 危险废物转移
对于企业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需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企业需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企业需要将危险废物转移出厂区前,应当通过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如实填写联单中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栏目的相关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废物种类、废物代码、重量(数量)、形态、性质、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名称等情况,打印后将联单交付运输者随危险废物一起转移运行。
07 应急响应
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08 危废减量化管理
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借鉴同行业发展水平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计划,明确改进原料、工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