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激发创新活力、提高采购效率,江苏省政府再出采购新规。新规中指出,技术、服务标准不统一,采购人不普遍使用的项目将不再被列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中,此外,还将扩大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强化采购制度管理、在线提交采购需求等。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江苏仪器采购市场活力。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经济的发展日益迅速,综合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除此之外,规范各行各业发展的各项国家标准、法律也逐渐完善起来。科学仪器行业作为国家的科技实力的突出代表,其平稳运行将对社会的发展大有助益。事实上,除了江苏省出台的新规对科研仪器采购有了直接规定外,在宏观调控上,国家多部门主体早就实施了一系列标准和法规,从生产、采购等多个环节对科学仪器行业的发展进行了具体规定。
以往在科学仪器的采购中,总会出现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效等饱受社会诟病的现象。2017年7月18日,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政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当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这项管理办法中指出,该方案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仪器采购外,在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上,国家也出台了系列政策来加快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进程。2017年9月,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指出对进口设备应该如何管理、对管理单位的要求和如何评价考核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指示。此外,同年施行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中包括了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四类,具体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购买此类仪器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技术的累积,使得我国科学设施和仪器设备的规模持续增长,且覆盖领域不断延伸。面对数量众多的仪器设备采购商、生产厂商,如何规范市场,实现交易双方的利好发展成为新的挑战。仪器企业应该将目光聚焦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与自身长足发展直接挂钩的关键性因素上,明确国家在科研仪器上的各项政策法规,抓住商机,实现企业在市场的一举致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