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6日上午对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8日下午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中的“国家预算”的表述不够严谨,应修改为“全国预算”。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加强监督,应当增加公开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公开预算、决算时,应当将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也作为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三、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如何确定“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应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修改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
四、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八条中规定,市级以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有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哪些代表与初步审查有关,哪些无关,实践中不好操作,建议不要作这样的区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上述规定中“有关的”三个字。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改决定草案第三十二条中规定,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与第四条中各级预算应当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的表述不一致,建议统一。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改决定草案第三十二条中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
六、有些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应增加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细化要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改决定草案第四十一条中增加规定: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在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涉及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的问题。法律委员会认为,有关方面正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财税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这些问题,可以在下一步改革实践中探索研究,总结经验,凝聚共识。
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法律通过后,要做好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抓紧制定、修改相关配套制度,保证修改后的预算法顺利实施。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