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明确《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中考核范围有效覆盖问题,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范围有效覆盖判定原则及认定程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范围有效覆盖判定原则及认定程序
一、体系覆盖原则
(一)原理相同、生产工艺和控制过程相同的品种可以覆盖。根据原理、生产工艺和控制过程相同原则将体外诊断试剂分为16个体系考核类型(见附表1)。
(二)原理、工艺和控制过程相同,类别不同应有条件覆盖:
1.Ⅲ类通过,可以覆盖Ⅱ类,Ⅱ类通过不能覆盖Ⅲ类
2.不同体系考核机构考核的品种不能相互覆盖
(三)原理、工艺相同,品种性质和控制过程不同应区别对待:
病原微生物、激素、毒品相关试剂之间原则上不能相互覆盖,与其他类试剂也不能相互覆盖。当试剂组分中具有污染性、传染性及高风险生物活性物料的制备或操作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如至少在万级环境下进行,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等),则其它部分可以覆盖。
(四)厂房、设施和设备应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品种数量和/或规模相适应。
二、体系覆盖补充说明
(一)在原理、生产工艺和控制过程相同的情况下,类别高的可以覆盖类级别低的,如:属于Ⅲ类的“CEA定量测定试剂盒(酶联免疫法)”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范围可以覆盖属于Ⅱ类的“雌二醇(E2)检测试剂(微粒子化学发光法)”。
(二)考虑不同的机构管理权限不同,为了避免管理权限交叉可能引起的混乱,规定不同的机构考核的品种不能相互覆盖。例如:属于Ⅲ类、由国家局认证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的过敏原类试剂如“过敏原IgE测定试剂盒(微粒子化学发光法)”,将不能覆盖同属Ⅲ类且原理、生产工艺和控制过程相同的由省局负责考核的“Beta2-微球蛋白酶免试剂盒”。
(三)当主要组分为外购,主要生产工艺和控制过程相同时,类别之间可以覆盖。如:单抗和多抗类试剂,当其单抗和多抗均为外购时,第五、六类可相互覆盖。
(四)当原理、工艺和控制过程基本相同,洁净级别高的可以覆盖洁净级别低的,如:普通生化类试剂(十万级要求)可以覆盖普通生化类试剂(清洁环境),即第十二类可覆盖第十三类。
(五)有些试剂有干粉和液体(冻干)剂型之分,虽然原理、生产工艺和质控点基本相同,但干粉生产要求有独立的送风系统,故建议干粉和液体(冻干)剂型应在不同的环境中生产。
三、体系覆盖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写《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有效覆盖认定表》(见附表2),向其所持有体系考核报告的考核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该体系考核报告的复印件。
(二)考核(认定)机构在收到企业提交的《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有效覆盖认定表》后,根据上述判定原则提出是否可以有效覆盖的认定意见,必要时考核(认定)机构可以组织现场检查对企业申报的情况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