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将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的许可申请。
二、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但尚未完成行政许可程序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的许可申请,由我委政务大厅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将申报资料和技术审查结论移交给申请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继续完成行政许可程序。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二号楼北裙楼
邮编:100044
联系电话:010-68791407、68791409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