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4年8月至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检查基本情况
2014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708号),要求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对本辖区内“一法四规”落实总体情况进行自查,并报送工作总结和各专项检查汇总表。全国共报送《中医药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30份(缺湖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31份(缺湖北省)。
2014年12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共同组成5个督查组,对北京、吉林、福建、江西、广东、海南、重庆、贵州、青海和新疆等10个省(区、市)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各级卫生计生、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医院、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进行了现场专项督查。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推进依法行政,中医药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中医药条例》实施以来,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从政策保障、统筹规划、财政投入、协同发展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十一五”、“十二五”期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中医药的投入,中医药行业还利用全国“五五”、“六五”普法教育的契机,开展对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行业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推行依法治业,中医药改革进一步深化。《中医药条例》的实施依法促进了中医药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仅在50余个医改配套文件中包含中医药内容,而且在涉及中医药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关键问题等方面依法制定单独政策,充分体现对中医药权益的保障。目前,中医药在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医药积极参与卫生体制改革,已经在医疗、基本药物、医保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
(三)推动依法管理,中医药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中医药条例》明确赋予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法律主体责任和义务,各地相继成立中医药管理机构。中医药地方性法规陆续出台和修订,已有25个省(区、市)公布了中医药(民族医药)地方性法规,有效推动了《中医药条例》贯彻落实。有31个省(区、市)发布了35个扶持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意见或决定,形成推动《中医药条例》贯彻落实的合力,为中医药良法善治进行了有益探索和法律实践。
(四)依法促进中医药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全国有87%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已有337项中医诊疗项目纳入收费项目,并不同程度地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各省(区、市)均开展了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和城乡基层卫生人员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加大中医药监督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涉及中医药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中医药条例》未能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和发展规律。《中医药条例》受立法条件限制,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中医药法律体系框架,不能适应中医药行业依法治理需要。
二是中医药服务体系标准规范有待完善。部分公立中医医院设施、规模、人员编制等未达到国家标准;中医药诊疗资源配置不均衡;中医技术规范、标准不完善;基层中医药人才仍旧匮乏,服务能力仍待提高。
三是中医药监管体制机制有待健全。绝大多数中医药管理部门没有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队伍人员少、任务重,中医药监督执法力量更加不足;卫生监督经费总体上不足,更无法为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提供专项经费;中医药监管内容须细化,手段须明确。
另外,此次监督检查中湖北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法律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加强督查督办。对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向地方人大和政府汇报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法律法规执行保障条件不到位的,要加强与地方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