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农业部设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现已正式成立。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现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关资料上网公告。
附件: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介
2、无公害农产品申请认证程序
5、第一批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6、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名录(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三年四月十日
附件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介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是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登记、农业部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认可及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布认证标志和认证产品目录;受理分中心认证审查报告,并向认证合格者颁发认证证书;办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手续,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接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结果备案;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进行委托和管理;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国际交流和合作;负责农业部农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内设办公室、技术处、审核处、监督处四个职能部门,下设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和渔业产品三个认证分中心。根据认证工作的需要,遵循“择优选用、业务委托、合理布局、协调规范”的原则,紧紧依托国家和农业部已有的检测机构,建立遍布各省、覆盖全国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体系。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在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规范、简便高效”地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备案工作。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
邮编:100081
电话:62191443、62191437、62191436、62191445
传真:62191445
电邮:jdc@aqsc.sina.net、shc@aqsc.sina.net、jsc@aqsc.sina.net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种植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3号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520107
传真:010-65520119
电邮:Younong@agri.gov.cn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牧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411室
邮编:100026
电话:010-64194646, 64194645
传真:010-64194646
电邮:zbc@cav.net.cn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永定路南青塔150号
邮编:100039
电话:010-68673907,68673912,68673913
传真:010-68671130
电邮:cffpq@sina.com
附件2
无公害农产品申请认证程序
第一条 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产品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具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有效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条 申请人从中心、分中心或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领取,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www.agri.gov.cn)下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 申请人直接或者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向申请认证产品所属行业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3)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现状评价报告》(2年内的);
4)产地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6)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7)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9)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10)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11)申请认证产品上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投入品的使用记录和病虫草鼠害防治记录);
12)“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1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详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认证申请书)。
第四条 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规范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中心。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和专家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内完成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九条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时)和产品检验的审核工作。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
(一)同意颁证的,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二)不同意颁证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申请人生产规模、包装规格核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中心检查员、工作人员、认证结论、委托检测机构、获证人等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心提出投诉。
第十四条 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投诉事项,并将结果通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人对中心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附件5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名录
序号
|
产品名称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序号
|
产品名称
|
一、畜牧产品 | |||||
1
|
猪肉
|
5
|
兔肉
|
9
|
蜂蜜
|
2
|
鸡肉
|
6
|
鸡蛋
|
10
|
蜂花粉
|
3
|
牛肉
|
7
|
生鲜牛奶
|
|
|
4
|
羊肉
|
8
|
猪肝
|
|
|
二、水产品 | |||||
1
|
草、青、鲢、鳙、尼罗罗非鱼 |
8
|
鳗鲡 |
15
|
乌鳢 |
2
|
海带
|
9
|
大菱鲆
|
16
|
鳜
|
3
|
对虾
|
10
|
近江牡蛎
|
17
|
黄鳝
|
4
|
大黄鱼
|
11
|
牛蛙
|
18
|
克氏螯虾
|
5
|
海湾扇贝
|
12
|
罗氏沼虾
|
19
|
海蛰
|
6
|
中华绒螯蟹
|
13
|
虹鳟
|
20
|
水发水产品
|
7
|
中华鳖
|
14
|
三疣梭子蟹
|
|
|
三、种植业产品 | |||||
1
|
韭菜
|
13
|
菜豆 |
25
|
草莓
|
2
|
白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菜心、菜薹、乌塌菜、薹菜、日本水菜等)
|
14
|
萝卜 |
26
|
猕猴桃 |
3
|
茄果类(番茄、茄子、青椒)
|
15
|
胡萝卜 |
27
|
西瓜 |
4
|
甘蓝类(普通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
|
16
|
鲜食葡萄 |
28
|
桃 |
5
|
苹果
|
17
|
菠菜
|
29
|
大米
|
6
|
柑桔
|
18
|
芹菜
|
30
|
菜籽油
|
7
|
茶叶
|
19
|
蕹菜
|
31
|
饮用菊花
|
8
|
芒果
|
20
|
香菇
|
32
|
窨茶用茉莉花
|
9
|
香蕉
|
21
|
平菇
|
33
|
菠萝
|
10
|
黄瓜
|
22
|
双孢蘑菇
|
34
|
龙眼
|
11
|
苦瓜
|
23
|
黑木耳
|
35
|
荔枝
|
12
|
豇豆
|
24
|
梨
|
36
|
扬桃
|
注:本目录依据国家标准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