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利用回用铍壳生产显像管有关问题的请示》(沪质技监监管[2004]475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的要求, 一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应当来自同一个加工场(厂),证书中未列明的加工场(厂)生产的相同产品,不能用该认证证书证明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同时,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关键元器件的规格、型号发生变更时,获证企业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后方能变更。《来函》中提到的你市部分显像管生产企业在其出厂的获证显像管中使用了回用铍壳,与该型号的显像管强制性产品认证时确认的铍壳型号、规格、生产厂不一致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该批显像管应视为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你局可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实施处罚。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