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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有关认证机构建立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动态上报制度的通知 国认法[2010]60号
时间:2019-03-15 13:35  浏览:220
 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管理,进一步依法加强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工作,及时掌握自愿性认证活动开展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建立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动态上报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报信息的机构和范围

  凡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向国家认监委动态上报自愿性认证活动业务信息,上报信息的认证活动范围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HACCP认证。

  二、上报信息的时间和方式

  自2010年12月1日起,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当登录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http://vcas.cnca.cn),结合本机构实际业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自愿性认证活动相关数据。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时应提前3日完成相关数据的上报工作(确需修改已上报数据的,修改时间截止到认证活动开始前1日18:00点)。

  三、有关要求

  (一)确定联络人。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指定一名联络人专门负责信息的上报工作,并将联络人信息 (见附件)于12月1日前报送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工作联络人应及时联系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系统运维部门获取信息系统使用手册、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

  (二)加强监督。国家认监委将加强对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执行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动态上报制度的监督,适时对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活动信息与我委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查询系统进行比对,并定期在我委网站对外公布各认证机构上报认证活动信息的情况。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认证机构瞒报、漏报、迟报数据或者上传虚假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列入黑名单,由地方质检部门对其加大监督频次和监督力度。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深化认证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认法[2008]14号)中第(八)项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联系人: 蔡煜刚

  联系电话:010-82262734 010-82260841(传真)

  邮箱:caiyg@cnca.gov.cn

  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系统运行维护电话:400-668-4166

  邮箱:service@cncait.com.cn

  附件:《“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工作联络人情况表》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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