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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协助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认办法函[2014]251号
时间:2019-03-15 13:29  浏览:368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效能,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对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以下简称“各指定认证机构”)协助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各指定认证机构应进一步严格落实《关于协助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法函[2006]83号)要求,完善内部协查工作机制,对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应及时回复,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二、各指定认证机构应明确专门的协查配合部门及联系人员、联系方式,以有效配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相关信息应在机构网站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

  三、各指定认证机构应于20141210日前将本机构协查配合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报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相关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0日内报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联系人:石书浩 蔡煜刚

  联系电话:010-82262809 010-82262734

  传    真:010-82260841

  电子邮件:shish@cnca.gov.cn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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