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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5〕28号)
时间:2019-07-01 14:28  浏览:1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5-2015,以下简称新《核准规则》)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原《核准规则》)工作的衔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准要求
 
  1、2015年7月1日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或延续核准申请的项目涉及常规检测的,按照新《核准规则》应同时满足4种检测方法(RT、UT、MT、PT)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其中提出延续核准申请的,如果已取得的常规检测核准项目未包括4种检测方法的,鉴定评审时应验证其未包括的检测方法的检测能力。
 
  2、2015年7月1日前受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核准工作,其鉴定评审和核准工作可以继续按照原《核准规则》的要求执行。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持证机构,如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以内提出延续核准申请的,可以不按照新申请的无损机构对待,但因履行换证程序未能在旧证届满前取得新证的,自旧证届满至新证生效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二、级别核定
 
  自2015年7月1日起,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上将不再标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级别,级别核定不再纳入行政许可的范畴。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5年6月17日
 
  抄送: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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