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贯彻实施《办法》,作好过渡时期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的申报与受理
对2002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食品添加剂,按原《办法》规定审核;自7月1日起受理的食品添加剂,按照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办
对2002年7月1日前已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以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原《办法》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按照修订后《办法》的规定申办卫生许可证。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于2003年1月1日前按照《办法》的规定,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卫生许可证。
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含说明书)使用
对2002年7月1日前已生产的,符合原《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允许在保质期内销售。
四、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机构问题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添加剂检验机构进行认定,并于2002年8月1日前将认定的检验机构报我部备案。我部将对承担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核。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办法》。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企业自律。
若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卫生部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