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卫人发[201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的理论、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就立法、政府决策、规章规划制订等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咨询服务。
(二)协助起草医疗卫生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的操作性规定和技术性规范。
(三)具体承担医疗卫生对外援助工作。
(四)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公益性慈善性医疗卫生合作项目。
(五)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健康产业发展和全球合作有关工作。
(六)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发展研究室)。
组织制定中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中心党委办公室工作。负责中心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督查、安全保卫、物资后勤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中心人事、外事、党群、宣传等业务管理运行保障工作。
统筹组织党建、全球卫生战略领域卫生合作等重大课题研究和工作调研。负责起草相关发展规划。负责建设和管理项目库。
(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中心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
(三)财务处(内审办)。
统筹负责中心事业预决算编制、日常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医疗卫生援助项目预决算的审核、上报和日常财务、资产价值管理工作。负责拟定相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中心审计监督工作。负责与中心独资、合资企业的联系和管理工作。开展对中心经济活动的分析研究、绩效评估和合规性工作并提供咨询和政策建议。
(四)护照与签证服务部。
负责受委托承办委机关及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相关证件和手续。举办护照签证专办员相关培训。负责委机关公务员及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副司局级以上人员的因公出国(境)证件的管理。负责国内外高访团组的出入境礼宾服务工作。
(五)对外援助项目管理部。
负责对外医疗卫生援助项目预决算编制的管理。负责援外医疗药械、物资、资产配备和实物管理。负责拟定操作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援外医疗队的日常管理、组派、出国手续、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开展医疗卫生对外援助发展和改革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六)健康快车办公室。
负责健康快车日常事务。负责拟定和执行健康快车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健康快车人员组派。负责协调火车医院车辆和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负责健康快车物资采购、配备和管理工作。协同相关机构组织健康快车眼科中心筹建、培训和评估工作。
(七)大型医用设备采购中心。
负责拟订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年度工作方案和采购目录。负责中央财政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与服务工作。开展医疗卫生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委托开展其他集中采购工作。组织研究集中采购和大型医用设备全寿命管理重大课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八)紧急救援中心办公室。
负责联系国外在华紧急救援机构,开展医疗紧急救援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紧急救援呼叫中心和紧急救援网络信息工作平台运行。负责为签约客户提供紧急救援服务。负责建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开发高端医疗和紧急救援业务。负责医疗旅游工作的开发与合作。开展对外合作重大问题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九)对外联络与合作部。
负责境外非政府机构重要外宾拜会委领导相关服务工作。开发与组织实施民间医疗卫生交流与合作项目。负责组派出国(境)培训、考察。开展接受境内外非政府捐赠工作。开展对外合作重大问题研究,提供决策等咨询服务。
(十)健康产业促进部。
负责组织中国国际医用仪器设备展览会暨技术交流会和中国国际口腔设备材料展览会暨技术交流会。负责开发医疗卫生和健康保健相关产品产业展览、会议、民间交流活动及合作项目。开展接受境内外非政府捐赠工作。开展促进中国经验、中国制造、中国标准和规范“走出去”的战略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三、人员编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经费自理事业编制35名。其中,领导班子职数6名(含1名中国医学论坛报社社长、总编辑);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16名。
四、其他事项
中卫国际旅行社、康融(北京)医疗卫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办的二级法人企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