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23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07-22 09:21  浏览:74
  一、关于海上供油企业管理
  
  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交通运输部印发了《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督促依法取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提交安全和防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燃油质量承诺书、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证书等材料。
  
  二、关于加强对油品供应渠道全程监管的建议
  
  我部积极推动建立船用燃油联合监管机制,于2017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通过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指导各地建立船用燃油“产销用”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完善船用燃油监管信息通报制度,打通各环节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信息,力促建立公平、有序、健康的船用燃油市场。为加强执法联动,构建信息通报机制,我部于近期印发了《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督促指导各地海事部门在船用燃油质量监管方面,积极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行动。
  
  三、关于船舶燃油质量监管
  
  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持续加大船用燃油抽检和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切实维护船用燃油市场秩序,保障船舶用油安全,最大程度降低船舶造成大气污染。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持续开展成品油行业专项整治,强化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涉海加油服务加油机等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计量检定,规范经营者计量行为,同时推进加油领域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营造文明守信的发展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航运强国战略,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海上加油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不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进入市场,共同营造良好的船用燃油市场秩序,助力我国海上加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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