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文件
环办大气〔2021〕29号
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生效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和《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44号),我国将逐步削减氢氟碳化物(HFCs)的生产和使用。为切实履行《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控制部分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加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附件所列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不含副产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通过审批的除外。
二、已建成的附件所列HFCs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的,不得增加原有HFCs生产能力或新增附件所列HFCs产品种类。
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 控制的氢氟碳化物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印发
附件
控制的氢氟碳化物名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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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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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学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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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学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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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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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C-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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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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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氟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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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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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C-13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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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FC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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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四氟乙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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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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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C-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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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F2C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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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氟乙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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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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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C-14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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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C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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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三氟乙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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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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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C-245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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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F2CH2C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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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3-五氟丙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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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C-32是《中国工商制冷空调行业第二阶段(2021-2026)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管理计划》确定的主要替代技术选择方向之一。本通知仅适用于对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控制,不涉及HFCs使用领域。
解读: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