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了《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有关情况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通用航空业是以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近年来,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迅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的规章,对通用航空的安保管理多参照运输航空进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针对性不强、措施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国家有关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处理好通用航空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实施分类精细管理。因此,有必要适应新形势下民航安全工作需要,出台专门规章,弥补通用航空领域安保管理的立法空白,切实提高通航安保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推动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对通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安保工作的具体要求。一是明确运营人对通航安保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同时,考虑到运营人的不同规模及实际运行保障能力,允许运营人通过签订安保协议的方式委托安保服务机构具体执行安保措施,但不转嫁其法定责任。二是要求运营人制定安保方案并及时修订、妥善保存,并要有安保机构或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安保责任。三是要求运营人加强人员管理,对相关人员开展背景调查、安保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四是要求运营人采取有效安保措施确保航空器安全。五是考虑到载客类、载货类等通用航空活动事关公众安全,对其安全检查、人员或物品的运输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强调了在运输机场开展通航活动的特别要求。一是考虑到安保标准的差异,明确在运输机场降落的通航活动人和物,在机场控制区内不得与公共航空运输相混;对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通航活动人和物,应当按照公共航空运输的标准实施安全检查。二是明确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通航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背景调查,切实防范人员对运输机场安全的威胁。三是明确了运营人工作人员携带工具设备进入机场控制区的操作程序,在不降低运输机场安保水平的前提下,为通航在运输机场活动提供便利。四是对在运输机场开展载客类通航经营活动,从旅客身份查验、物品携带、安全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确保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三)规定了局方监管的具体要求。一是规定了局方对运营人航空安保方案、安保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运营人的配合义务。二是针对相关责任单位未履行安保责任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