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十四五”期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5-11 15:28  浏览: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交通运输部决定组织开展“十四五”期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公交都市)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人民满意的原则,深化国家公交都市建设,通过提质扩面,有效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完善和衔接顺畅,全面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品质,不断增强竞争力和吸引力,持续构建适应城市特点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二、申报条件和时间安排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公交都市创建,并按照以下时间安排开展创建申报工作:
  
  (一)城市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有意向的城市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城市,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公共交通需求,按照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组织编制《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22年7月底前,将公交都市创建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和专家论证报告等申报材料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审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公交都市创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择优向交通运输部推荐创建城市。每个省份推荐城市不超过2个,并明确城市优先顺序。2022年8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推荐城市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三)部级评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各省份创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创建城市,经公示后,按程序公布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综合评价意见,批复辖区内创建城市的《实施方案》,并及时将批复后的《实施方案》报部。
  
  (四)项目实施。公交都市创建期原则上为3年,创建城市要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确保如期全面完成各项创建任务。
  
  三、相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公交都市创建申报工作,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做到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创建城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创建任务,合理设定创建目标,提出有力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实施方案》全面实施。
  
  (二)全力推进实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交都市创建实施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交都市创建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通过现场检查或暗访等形式进行督导。创建城市要建立相关负责同志牵头,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和相关考核制度,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按年度分解创建任务和目标,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全力推进创建工作,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创建任务。
  
  (三)加大政策支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因地制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完善公交都市创建保障政策体系,在规划、建设、用地、路权、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有力保障公交都市创建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公交都市建设的宣传力度,结合“公交出行宣传周”“绿色出行宣传月”等文明交通绿色出行宣传活动,将公交都市创建作为重要主题进行宣传,并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载体宣传公交都市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和成效,积极营造支持创建工作、体现创建成效的舆论氛围,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联系人:部运输服务司,宜毛毛、乔国梁,电话:010-65292794、65293703(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抄送:部规划研究院、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部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法制司、综合规划司、人事教育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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