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26 17:18  浏览:200
市监标技发〔202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相关部署,发挥标准支撑引领作用,推动制造业企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联合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优先试点已发布、研制中的国家标准,配套应用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形成一批推动智能制造有效实施应用的“标准群”。详见《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
  
  二、申报条件
  
  试点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业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科研院所等组成的联合体。
  
  (二)申报主体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三)申报主体应当具备推进标准应用试点建设的专职标准化团队或人员,具有实施标准应用的基础设施。
  
  (四)申报主体已开展相关智能制造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标准)应用工作,取得初步效果。
  
  (五)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标准应用经验。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可参照《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2)编写申报材料,应当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标准应用实践方法、实践成效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可配图说明。
  
  (二)标准应用试点的标准范围参见《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其中重点试点标准参见《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附件3)。
  
  (三)每个企业只可单独或者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申报主体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4)行文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将加盖地方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效公章的《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项目推荐汇总表》(纸质材料一式四份,电子材料刻录光盘)邮寄至应用试点工作支撑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不超过5个。
  
  (六)推荐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标准化工作基础条件好、标准应用成效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
  
  联系人及电话: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苏静茹 010-82262645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樊 烨 010-68205630
  
  支撑单位: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何宏宏  010-64102797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1号
  
  附件:
  
  1. 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实施方案
  
  2. 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
  
  3. 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
  
  4. 项目推荐汇总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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