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2-04-18 16:23  浏览:29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新能源汽车企业和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快构建系统、科学、规范的安全体系,全面增强企业在安全管理机制、产品质量、运行监测、售后服务、事故响应处置、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企业要明确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的负责部门,统筹推进本企业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完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行监测、售后服务、事故响应处置、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网络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相关技能。
  
  三、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规范产品安全性设计。企业要制定产品安全性设计指导文件,并根据已销售车辆暴露的安全问题持续修订完善。安全性设计指导文件可细分为整车级、系统级、零部件级,包含但不限于整车功能安全、动力电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换电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等。
  
  (四)强化供应商管理。企业要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提出明确的产品安全指标要求,制定供应商质量体系评价制度,强化供应商评估。鼓励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积极配合开放与产品安全、质量分析等相关的必要数据协议。
  
  (五)严格生产质量管控。企业要建立完备的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合理设置安全质量监控节点,积极提高在线检测能力。产品下线时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涉水抽检、路试抽检,并重点开展整车绝缘、充放电、淋雨等测试,检测数据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预期生命周期。
  
  (六)提高动力电池安全水平。企业要积极与动力电池供应商开展设计协同,持续优化整车与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热管理策略,明确动力电池使用安全边界,提高动力电池在碰撞、振动、挤压、浸水、充放电异常等状态下的安全防护能力。鼓励企业研究应用热失控实时监测预警装置和早期抑制及灭火措施。
  
  四、提高监测平台效能
  
  (七)开展运行安全状态监测。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测主体责任,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简称企业监测平台)。企业要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上传监测数据,确保上传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监测数据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八)强化运行数据分析挖掘。鼓励企业加强对车辆运行数据的分析挖掘,梳理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安全问题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持续优化产品在不同场景下的安全性能。鼓励积极研究应用先进安全预警方法,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预警能力。
  
  (九)建立隐患车辆排查机制。鼓励企业加强车辆运行安全状态隐患排查,及时跟踪和确认长时间离线车辆的安全状态,妥善处理大面积聚集停放、频繁报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五、优化售后服务能力
  
  (十)加强服务网点建设。企业要合理布局售后服务网点和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专用检测工具与设备,提升服务人员安全服务意识,确保各服务网点具有必要的售后服务和应急处理能力。各服务网点要设置独立的动力电池检测维修区域,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优化维护保养服务。鼓励企业细化产品维护保养项目,及时通知用户进行维护保养,在维修保养时加强关键零部件的质量检测,并结合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故障报警信息等开展安全隐患抽样检测,及时发现产品安全隐患并妥善处理。同时,企业要依法公开其生产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十二)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车辆。鼓励企业通过驾乘操作规范手册、视频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培养良好的用车养车习惯。明确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指导消费者熟悉电池安全使用边界、车辆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发生起火燃烧等事故的常见征象等,掌握逃生自救技能,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建立完善客户档案制度,确保及时精准确定缺陷汽车产品范围。
  
  六、加强事故响应处置
  
  (十三)完善应急响应服务。企业要建立完善不同车型及不同使用场景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预案,建立“7×24小时”全天候事故应急响应通道,明确告知消费者应急报警方式,及时、准确接收用户报警信息,并进行记录和妥善处理,积极降低事故损失。
  
  (十四)深化事故调查分析。企业要加强事故报告和深化调查分析,当车辆发生起火燃烧、涉嫌失控等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深入研判事故原因,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提交车辆事故相关数据、事故分析报告。
  
  (十五)开展问题分析改进。企业要重点管控单车型或同产品技术平台重复出现的同类事故,并开展深度调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因设计或系统性原因导致的车辆事故,要对相应车型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车辆事故,应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并在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予以告知、培训。
  
  (十六)履行召回法定义务。企业要加强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等缺陷线索的收集和调查分析,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对于确认存在缺陷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主动实施召回,切实履行召回法定义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七、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十七)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企业要依法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车联网卡实名登记、汽车产品安全漏洞管理等要求。对车辆网络安全状态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网络攻击、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十八)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企业要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企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以及数据出境安全管理。
  
  (十九)落实个人信息安全防护。企业要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制定内部管理和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八、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本意见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安全体系,提高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各零部件供应商、售后服务等相关企业要协同做好安全体系建设工作,共同提高新能源汽车安全保障能力。
  
  (二十一)强化统筹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信息共享和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发生重大或典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将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指导企业按照意见精神做好落实,依法依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技术支撑作用。鼓励行业组织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车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评价体系,积极宣扬先进典型,适时曝光负面案例。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为新能源汽车安全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
  
企业监测平台建设指南
  
  为指导企业完善新能源汽车企业监测平台性能和功能,加强平台运行管理,提高平台效能,制定本指南。
  
  一、平台性能
  
  (1)数据接入
  
  平台可满足本企业所有销售车辆数据接入需求,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等要求接入数据。
  
  (2)数据存储
  
  a) 平台具有容量预警机制和弹性扩容能力;
  
  b) 平台具有车辆全生命周期运行数据存储能力;
  
  c) 平台具有数据备份、数据恢复能力。
  
  (3)数据计算
  
  a) 平台具有车辆全生命周期数据分析计算能力,可对车辆上传的数据实时分析计算;
  
  b) 平台计算能力应满足平台功能稳定高效运行,系统CPU、内存、I/O的平均负载低于60%。
  
  (4)数据检索
  
  a) 平台可快速查询检索,访问平台页面响应时间小于 5 秒,复杂统计类关键数据响应平均时间小于10秒, 大量数据(如运行区域)渐进显示小于1分钟。
  
  b) 平台可准确、快速导出数据检索结果。
  
  (5)稳定性及安全性
  
  a) 平台全年系统故障宕机时间不超过500分钟。
  
  b) 平台具有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具有完整的安全访问日志记录、预警、审计等功能。
  
  二、平台功能
  
  (1)实时监测
  
  a) 车辆运行数据应严格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上传,并确保上传数据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b) 平台可实时查看车辆运行监测数据。
  
  (2)数据核查
  
  a) 平台具有数据清洗、核查功能;
  
  b) 平台可输出车辆全生命周期数据核查评估报告,包括未传输、缺失、中断、跳变等异常情况。
  
  (3)故障报警
  
  a) 平台可合理设置三级故障报警功能;
  
  b) 平台具有完整的报警信息显示、查询、响应功能;
  
  c) 平台具有报警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4)隐患排查
  
  a) 平台具有安全隐患车辆排查功能,可进行隐患车辆查询、统计、导出;
  
  b) 安全隐患车辆包含但不限于长时间离线车辆(一般指非私人购买或营运车辆离线时长超过60天、私人车辆离线时长超过90天)、大面积聚集停放车辆(一般指半径500米内集中停放超过60天且SOC大于80%,车辆总数大于100辆)、频繁报警车辆等。
  
  (5)安全预警
  
  a) 平台具有监测大数据分析挖掘能力,可对车辆运行安全状态进行预警;
  
  b) 平台具有完整的预警响应策略及处置功能,可对安全预警结果进行分级处理。
  
  (6)车辆档案
  
  a) 平台具有全生命周期车辆档案管理、查询及导出功能;
  
  b) 车辆档案包含但不限于生产销售记录、系统监测记录、故障报警记录、预警分析结果、产品维修及事故处理情况等。
  
  三、平台运行管理
  
  (1)人员组织保障
  
  包括人力资源、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及售后服务体系中的作用等。
  
  (2)运行管理
  
  包括监测工作流程、“7×24小时”全天候监测值班制度、平台定期巡检制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车辆故障及运行情况分析总结制度,以及系统运行状况记录和日志归档制度等。
  
  (3)隐患排查
  
  包括基于平台监测数据和售后反馈信息开展车辆运行安全隐患排查的制度。
  
  (4)应急响应
  
  包括应急工作小组及相关职责,针对不同车型及不同场景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
  
  (5)资料管理
  
  包括运行监测相关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明确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并设定保管期限。
  
  (6)自我检查
  
  定期按照本文件内容对监测平台进行自查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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