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公告
时间:2022-04-07 13:04  浏览:35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2年第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公告
  
  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第12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14日发布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4月1日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2009年8月1日发布  2016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
2020年4月14日第二次修订  2022年4月1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市监人函〔2019〕1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设立,并经中央批准的奖项。
  
  第三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个人和集体,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评选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
  
  第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持以德为先、依法守规、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负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并设立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
  
  第七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领导及有关司局等方面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评选表彰工作方案;
  
  (二)审议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评选表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主要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研究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规则等相关政策制度建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情况;
  
  (三)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监督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工作;
  
  (三)提出完善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表彰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表彰范围是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含2年)的下列标准: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在标准委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或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由我国专家牵头起草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发布的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组织奖的表彰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标准化工作组(SWG)和产业技术联盟,全国军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ISO、IEC、ITU技术机构的秘书处承担单位或国内技术对口单位。
  
  第十二条 个人奖的表彰对象是从事或参与标准化工作,为我国标准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 标准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聚焦原始创新技术、集成创新技术或重大瓶颈问题,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重大作用;
  
  (二)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聚焦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很大作用;
  
  (三)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聚焦具体产品、服务、过程和管理创新,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作用。
  
  第十四条 组织奖不分等级。组织奖候选组织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组织机构的工作规划、计划,在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中贡献突出,有效促进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
  
  (二)科学运用标准化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创新性成果;
  
  (三)注重标准化人才培养,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稳步发展的标准化人才队伍;
  
  (四)在标准化科研、标准化教育、标准制修订、标准推广实施和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性成果,贡献突出。
  
  第十五条 个人奖设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个人奖候选人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
  
  (三)业绩显著。热爱标准化事业,有较强的专业素养,求实奉献,勇于创新,具有较高威信或影响力,取得公认的业绩。
  
  第十六条 终身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或标准化综合管理、国际标准组织治理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就,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3次以上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
  
  (二)担任ISO、IEC、ITU等国际标准组织高级管理职务,在推动中国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或推广应用国际标准方面作出巨大贡献;
  
  (三)担任TC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满10年,任期内所在TC考核结果均达到二级以上,且为本领域标准化工作作出巨大贡献;
  
  (四)在标准化战略、法规、政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
  
  第十七条 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八条 优秀青年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研究与应用方面作出创新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突出的发展潜力,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十九条 参评组织奖的单位,近5年应当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参评个人奖的个人,近5年应当无违法违纪行为,未担任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有关集体和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调查、审查的,应当暂停实施表彰。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议通过后,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制定发布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工作通知。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根据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提名工作。
  
  第二十二条 提名单位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各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提名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终身成就奖获得者;
  
  (二)担任TC委员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
  
  (三)最新一轮考核结果为二级及以上的TC的主任委员;
  
  (四)在ISO、IEC、ITU技术机构担任或曾经担任主席的中国专家。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终身成就奖获得者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提名单位可提名标准项目奖、组织奖、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提名专家可提名标准项目奖、终身成就奖。
  
  第二十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终身成就奖获得者每届可以独立提名1项标准项目奖或终身成就奖。
  
  其他提名专家每届需3人以上联合提名1项标准项目奖或终身成就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联系专家,联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标准项目奖的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二级学科)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当届提名项目完成人,并应回避相关评审活动。提名专家不能与被提名项目完成人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七条 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提名专家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个人或被提名标准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同意,确保提名项目相关材料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 提名单位、提名专家应当督促被提名组织、个人或被提名标准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提名标准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应当与标准文本或相关证明材料所列主要起草人和起草单位一致。
  
  第二十九条 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不得再次参评。提交当届评审但未获奖的标准项目,再次参评须隔1届以上且有新的证明材料。
  
  已获得组织奖的组织机构,再次参评同一奖项须隔1届以上。
  
  已获得终身成就奖的人员,不得再次参评;已获得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的人员,再次参评同一奖项须隔1届以上。
  
  第三十条 提名单位、提名专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并根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严格把关。
  
  提名单位还应当在本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标准项目、组织和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提名单位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各奖项提名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提名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及个人奖受理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提名单位、提名专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再次参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须隔1届以上。
  
  第三十三条 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候选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候选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提名工作。军用涉密标准项目的提名及受理,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四条 各奖项细化评分标准和评审工作规则,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根据提名和受理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标准项目奖专业评审组及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组成员名单。
  
  第三十六条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提名材料,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各等级标准项目奖和组织奖、个人奖候选名单。
  
  候选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候选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初评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必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评的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者进行现场评审,深入考察候选组织和个人的业绩、影响力等,并对提名材料中有疑义的重要信息进行复核。
  
  第三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初评的标准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者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在相应奖项评审中回避:
  
  (一)与纳入评选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或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二)与组织奖和个人奖被提名单位、个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三)与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提名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情况。
  
  第四十条 提名单位组织对进入组织奖和个人奖建议名单的组织和个人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进入组织奖和个人奖建议名单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提名单位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进入建议名单的由提名专家提名的终身成就奖候选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及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密国家军用标准项目,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的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
  
  第四十三条 涉及提名材料真实性及参评标准项目创新性、贡献大小等的异议,提名单位、提名专家应当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必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参评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排序的异议,由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四条 涉及参评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军队组织和个人的异议,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参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在报请监督委员会后,提请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提名单位、提名专家。
  
  第四十七条 异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可以进入当届评选下一环节;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可以参加下一届评选;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需重新提名。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四十八条 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十九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授奖数量、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限定数额。
  
  每届标准项目奖授奖限额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20个、三等奖30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组织奖授奖限额为5个。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限额分别为1个、4个和3个。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五十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委员会应当对有关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听取专题汇报。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对表彰工作的举报。对在表彰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并作为确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的重要依据。
  
  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专家承诺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履行承诺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必要时,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三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工作人员纪律守则。对违反纪律守则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四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表彰。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严重违反表彰程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等情形的,应当撤销表彰,取消其当届往后连续3届的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表彰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章及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五十五条 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六条 撤销表彰,一般由原被提名单位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同意可不予公布。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必要时可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直接作出撤销表彰的决定。
  
  对被撤销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应当注销和收回其奖牌、奖章及证书,撤销其因获得表彰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对个人表彰的撤销决定抄送相关人事部门,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予以纠正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提名和评审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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