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规〔202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国资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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