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适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0元。
根据通知,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通知指出,将完善集中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至Ⅲ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0元(含税)、0.45元、0.55元。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根据通知,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对应的I至Ⅲ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按照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执行。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