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质量(杭州)大会重要贺信精神的通知
时间:2021-09-25 13:58  浏览:18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质量(杭州)大会重要贺信精神的通知
  
国市监质发〔20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21年9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向中国质量(杭州)大会致贺信,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每一次质量领域变革创新都促进了生产技术进步、增进了人民生活品质。中国致力于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加强质量国际合作,共同促进质量变革创新、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创造人类美好未来作出贡献。
  
  在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在全国上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向中国质量(杭州)大会致贺信,统揽全局、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是党中央对质量工作高度重视、深切关怀和殷切希望的重要体现,是对推进质量强国建设、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动员部署。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精神,是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的丰富内涵和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贺信,深刻阐述了质量对保障人类生产生活、促进生产技术进步、增进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再次发出加强质量国际合作的倡议,充分体现了顺应时代发展、致力于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鲜明态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的丰富内涵和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精神上来。
  
  (一)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贺信是新时期质量工作的科学指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质量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这次专门发来重要贺信,对新时期质量工作指出明确方向、提出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我们抓好质量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们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对标对表,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贺信是对质量事业的深切关怀和殷切希望。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对质量工作作出重要部署。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首次以中央名义印发专门质量工作文件。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建立实施了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质量工作考核、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大会等一系列重大创新制度。习近平总书记这次又对中国质量(杭州)大会致贺信,再次体现了对质量事业的深切关怀和殷切希望。我们必须倍加珍惜、倍加努力,全面推动质量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贺信是推进质量强国建设的强大动力。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是市场监管总局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快质量强国建设,将其与科技强国、制造强国等一同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明确指出,中国致力于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我们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精神,认真把握新时期质量工作的使命任务、目标路径和关键举措,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完善质量基础设施,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大力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四)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贺信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宣告。中国质量大会旨在推进国际质量合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贺信,展示了中国加强质量国际合作的鲜明态度,表明了推动质量变革创新的坚定决心,提出了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合作方向,是质量领域的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同时中国向世界庄严宣告,愿同世界各国一道,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创造人类美好未来作出贡献,展现了开放合作的宽广胸襟与良好意愿。我们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国内和国际,在优胜劣汰中激发市场活力,在合作竞争中提升质量水平,切实以质量水平提升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提升质量水平。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精神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迅速在全系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精神的高潮,全面推进市场监管事业改革发展,着力实现质量强国建设的新突破。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精神。要积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精神,提出学习宣传贯彻的意见建议,推动各级质量强省(市、县)领导小组、质量发展委员会、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开展集中学习。通过组织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召开座谈会、举办报告会和个人自学等多种途径,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不断深化对重要贺信精神的理解和把握。把学习重要贺信精神与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不断拓展学习广度深度,确保入脑入心、见行见效。
  
  (二)广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精神。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向中国质量(杭州)大会致贺信为契机,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质量月”活动,积极争取宣传部门支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不断创新宣传形式,营造多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宣传氛围,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精神进机关、进基层、进市场、进企业。要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大力宣传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夯实质量基础设施的巨大成就,大力推介市场监管优秀代表、质量工作成效突出地方、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集中展示中国质量、中国品牌、中国产品和中国服务的良好形象。
  
  (三)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精神。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作出专题部署,提出具体要求,着力抓好落实。要加强党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强化协同配合、上下联动,凝聚起全系统、全社会共同推进质量工作的强大力量。要在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质量变革创新等方面动脑筋、下功夫、出实招,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和突出工作成效,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为指引,抓好各项质量工作的落实落细
  
  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对质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市场监管工作的强劲动力,改革创新,真抓实干,努力提高质量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求。
  
  (一)健全质量政策体系。今年是国家“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启航之年。各地要结合实际,落实中央关于推进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研究出台新时期质量发展、质量强省(区、市)的政策措施,优化质量工作制度机制,持续完善“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工作格局,不断丰富质量激励、质量约束、质量分级、质量评价、质量人才和质量责任等政策措施,夯实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基础。
  
  (二)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围绕产业发展和民生消费,瞄准先进质量标准,持续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广泛开展优质品牌创建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着力打造市场认可、消费者满意的优质产品和服务品牌。要进一步提高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水平,大力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扩大认证检测结果互认采信,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更高水平的质量供给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三)提升质量监管效能。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构建以风险监测、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联合惩戒为支撑的现代质量监管体系。健全缺陷产品召回、产品伤害监测、产品质量担保等制度,完善多元化消费维权和质量纠纷解决机制。坚持对质量安全问题“零容忍”,加大对食品药品、重要消费品、特种设备等民生产品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努力营造优质安全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四)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聚焦产业基础高级化与产业链现代化,加大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体系和能力建设,适度超前布局一批面向国际前沿、定位创新导向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产品质检中心,强化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着力打通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质量堵点,化解一批影响重点产品可靠性的质量痛点,解决一批民生消费领域存在的质量难点,培育发展一批质量竞争型产业。
  
  (五)加强质量国际合作。持续深化双边、多边、区域质量合作,完善“一带一路”质量合作机制,大力开展务实质量合作,交流互鉴最佳质量管理实践,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共同提高质量管控水平。着力推动质量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质量标准规则,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分析研判,促进计量、标准、合格评定等有效衔接,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合力推动质量管理模式、工具和方法创新,更好支撑产业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促进质量创新共建共享。
  
  各单位有关学习宣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送总局。
  
  联系人:质量发展局  黄才宇  010-82262437、82260309(传真)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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