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等100枚业务用章的通知
(药监办〔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改革工作进展,自2018年6月1日起,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同专用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证件专用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专用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42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资料签收专用章”(42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检验抽样专用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签发专用章(中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签发专用章(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签发专用章(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签发专用章(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签发专用章(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签发专用章(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签发专用章(川)”“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签发专用章(甘)”(各印章式样见附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应印章同时废止。
附件:启用印章式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