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应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举措。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取消“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企业开展经营不再需要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无需提供相应行政许可证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相应实行压减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材料、调整审批层级、优化审批流程等改革举措,减轻企业负担。企业申请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及我部贯彻落实措施(见附件)办理。
三、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含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对“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的指导,及时制修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有关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做好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不断优化改革举措。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盐业部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企业享受改革红利;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部。
特此通告。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贯彻落实措施(2021年版)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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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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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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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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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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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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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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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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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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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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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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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2.在办理“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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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20〕248号)有关要求,落实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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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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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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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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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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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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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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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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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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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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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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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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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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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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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初审环节,“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调整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2.修改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现场考核表,在申请材料中取消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并调整相关的考核内容。
3.印发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式样及生产特别许可审批结果备案表,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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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监控化学品企业风险高低,分别组织对重点监管对象专项检查和对其他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活动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
2.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
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颁发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后30日内,将许可证号、有效期、许可范围、产能信息等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5.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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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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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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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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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盐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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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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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2.将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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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加强监管。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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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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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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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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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盐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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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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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2.将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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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加强监管。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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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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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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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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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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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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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
2.优化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功能,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3.优化企业领证程序,企业可自主选择邮寄或者现场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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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续监测网络舆情,加强对市场态势和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的动态监测。
2.组织企业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定期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强化事中管理。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强化证后合规监管。
4.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督促相关企业处置个案问题,并针对普遍性、规律性、苗头性问题,适时优化完善管理措施。
5.实施信用管理,定期公示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依法对名单内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和失信惩戒。
6.加强行政执法,依法查处企业违规行为。
7.针对重点业务领域,采取定期通报、专项治理、联合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市场秩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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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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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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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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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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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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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
2.优化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功能,强化“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3.优化企业领证程序,企业可自主选择邮寄或者现场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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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续监测网络舆情,加强对市场态势和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的动态监测。
2.组织企业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定期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强化事中管理。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强化证后合规监管。
4.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督促相关企业处置个案问题,并针对普遍性、规律性、苗头性问题,适时优化完善管理措施。
5.实施信用管理,定期公示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依法对名单内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和失信惩戒。
6.加强行政执法,依法查处企业违规行为。
7.针对重点业务领域,采取定期通报、专项治理、联合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市场秩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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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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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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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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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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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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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
2.优化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功能,强化“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3.优化企业领证程序,企业可自主选择邮寄或者现场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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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续监测网络舆情,加强对市场态势和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的动态监测。
2.组织企业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定期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强化事中管理。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强化证后合规监管。
4.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督促相关企业处置个案问题,并针对普遍性、规律性、苗头性问题,适时优化完善管理措施。
5.实施信用管理,定期公示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依法对名单内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和失信惩戒。
6.加强行政执法,依法查处企业违规行为。
7.针对重点业务领域,采取定期通报、专项治理、联合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市场秩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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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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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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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
2.规范告知承诺流程,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许可条件,编制自贸区告知承诺企业服务指南,提高企业的感知度。
3.优化企业领证程序,企业可自主选择邮寄或者现场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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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续监测网络舆情,加强对市场态势和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的动态监测。
2.组织企业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定期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强化事中管理。
3.落实对告知承诺企业的证后检查制度,发现违反承诺的,依法予以处理,强化证后监管。
4.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督促相关企业处置个案问题,并针对普遍性、规律性、苗头性问题,适时优化完善管理措施。
5.实施信用管理,定期公示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依法对名单内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和失信惩戒。
6.加强行政执法,依法查处企业违规行为。
7.针对重点业务领域,采取定期通报、专项治理、联合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市场秩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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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含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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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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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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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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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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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审批流程,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和征求商务部意见两个环节由串联改为并联。
2.将审批时限由45日压减至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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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不同业务类型、信用水平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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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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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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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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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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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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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审批时限由45日压减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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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行政执法,依法依规组织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全覆盖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依法从严查处未经许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利用现场混装炸药作业系统非法生产工业炸药的行为。
3.深入推进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4.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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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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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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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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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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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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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审批时限由45日压减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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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行政执法,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监管,开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深入推进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3.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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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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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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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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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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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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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申请许可时“从事配送业务的必须具备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特定的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的要求。
2.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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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行政执法,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硝酸铵)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深入推进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3.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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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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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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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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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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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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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学历、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服务模板等材料。
2.完善有关管理系统,实现审批全流程监控。
3.通过系统自动导入功能,将申请人之前填写内容自动导入申请表格,方便申请人修改,支持大数据附件上传功能。
4.设定流程审核时限,通过短信提醒等方式督促按时办结。
5.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提醒申请人按时递交材料、领取批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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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信息。
4.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有效性,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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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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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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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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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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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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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学历、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服务模板等材料。
2.完善有关管理系统,实现审批全流程监控。
3.通过系统自动导入功能,将申请人之前填写内容自动导入申请表格,方便申请人修改,支持大数据附件上传功能。
4.设定流程审核时限,通过短信提醒等方式督促按时办结。
5.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提醒申请人按时递交材料、领取批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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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信息。
4.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有效性,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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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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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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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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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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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许可申报和审批系统,增加产品参数变更扩展备案模块,企业变更扩展产品可直接进行备案并以《公告》形式按月发布。
2.研究制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检自证制度,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车辆生产企业进行产品自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已试行自检自证,企业可以使用研发验证测试结果替代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承诺相关测试结果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在发动机产品已推行系族申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系族管理办法,简化产品型号和产品检验。完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许可申报和审批信息系统,方便企业按系族申报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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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备案事项进行网上公示,对公示反馈意见进行技术复核。每月抽取一定比例的备案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抽查,对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备案产品移出备案,相关事实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2.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抽样检查,公开检查结果,并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3.加强与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根据车辆注册登记、运输管理、质量监管等环节发现的违规行为信息,与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4.建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对多次存在违规问题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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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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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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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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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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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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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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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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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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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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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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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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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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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
2.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调整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3.修改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现场考核表,在申请材料中取消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并调整相关的考核内容。
4.印发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式样及生产特别许可审批结果备案表,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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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监控化学品企业风险高低,分别组织对重点监管对象专项检查和对其他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活动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
2.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
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颁发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后30日内,将许可证号、有效期、许可范围、产能信息等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5.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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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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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