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管理的意见》,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强化预算项目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9〕136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交财审发〔2019〕106号),结合交通运输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是指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执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结果应用管理等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预算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 纳入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管理的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各预算单位(包括部本级和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是交通运输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目标管理。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时要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实施绩效执行监控,预算完成后要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紧紧围绕绩效目标及其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结果导向。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活动要以绩效结果为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实现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科学规范。预算绩效管理要采用科学的体系、规范的程序、适当的方法、明确的措施,保障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质量。
(四)激励约束。强化项目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将项目支出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与各单位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原则,有效的要安排,低效的要压减,无效的要问责,促进各单位预算管理水平的提升。
(五)公开透明。建立健全项目支出绩效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完善项目支出绩效信息公开机制,推进项目支出绩效信息逐步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组织实施管理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交通运输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实施细则等。
(二)指导各单位开展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按规定组织各单位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审核和评审等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各单位实施项目支出绩效执行监控工作,并将项目支出绩效执行监控情况报财政部。
(五)按规定组织各单位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并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项目支出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自评情况和重点绩效评价情况报财政部。配合财政部开展项目支出重点绩效评价。
(六)研究并建立交通运输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七)按规定实施项目支出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海事、长航、救捞等系统单位参照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职责,组织开展本系统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编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开展绩效目标审核和评审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项目支出绩效执行监控工作,按规定填报项目支出绩效执行监控情况,并将预算执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及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开展项目支出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单位预算管理。
(五)按规定公开本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管理信息并接受各方监督。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定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牵头部门,明确单位内部各相关机构的工作职责,加强单位内部机构之间的配合和协调。
第九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评审、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第三方管理。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是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各单位依据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按照时效性划分,绩效目标分为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具体体现为总体目标和具体绩效指标。
第十二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各单位在申请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项目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四条 设定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项目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要以结果为导向,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对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方法为:
(一)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收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二)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三)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四)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六条 绩效指标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的指标值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及管理程序为:
(一)项目单位按照要求设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附件1),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上级管理部门;并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单位)对下级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下级单位,并据此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三)对纳入交通运输部项目库预算评审的项目,同步进行绩效目标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和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确定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随中央部门预算逐级批复。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与项目管理的有机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任务和细化的绩效目标,加强项目各要素(范围、时间、成本、质量、人力资源、沟通、风险、采购等)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要素与项目绩效目标的关联度和融合度;要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明确保障措施、实现途径和工作程序,对项目的各个发展阶段进行有效管理和目标控制,为实现项目绩效目标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第四章 绩效执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绩效执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依照职责,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绩效执行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项目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项目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项目的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项目预算资金拨付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绩效执行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绩效执行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绩效执行监控是全流程持续性管理活动,具体采取日常监控和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单位应结合预算执行监控工作同步开展日常绩效监控。
第二十七条 年中预算集中调整前,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要集中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项目实施单位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在收集上述绩效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三)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预算执行单位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附件2),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四)报送绩效执行监控工作总结报告。各单位年度集中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形成本单位绩效执行监控工作总结报送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
第二十八条 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十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分为绩效自评和上级管理部门重点绩效评价两种方式。
绩效自评是指各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绩效自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谁支出、谁自评”原则自主实施。
上级管理部门重点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选取的重点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十一条 绩效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根据财政部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绩效考评的对象。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交通运输部绩效考评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其中绩效自评实施期结束后评价应在项目交工验收后开展。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单位职责相关规定;
(四)交通运输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国家及我部有关批复文件,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审计报告及决定,财务检查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绩效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上级管理部门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绩效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绩效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分、产出指标50分,效益指标30分,服务满意度指标10分。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三十七条 绩效考评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有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考评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绩效考评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三十八条 绩效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评定方法: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满分;但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得分;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计算得分。
定性指标得分评定方法: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得分。
第三十九条 绩效考评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按照要求组织各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各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每年部门决算阶段,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集中对所有项目支出开展一次绩效自评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自评信息。项目单位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年中填报的绩效执行监控表,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自评信息。
(二)填报绩效自评表。项目单位在分析绩效自评信息的基础上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3),绩效自评表要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绩效自评表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三)报送绩效自评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各单位年度集中绩效自评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总结。并在报送部门决算的同时,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总结、绩效自评电子数据等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
第四十一条 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5);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四十二条 绩效自评和绩效考评均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绩效目标申报、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各单位应切实加强绩效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在绩效考评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考评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 被考评单位应当按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按照要求将绩效考评结果报送财政部。
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四十六条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予以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交财发〔2013〕388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