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参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且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设公路专业和水运专业,分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交通运输工程(公路专业、水运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或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或《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交通运输工程(公路专业、水运专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或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对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和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实施本系统内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和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统一在交通职业资格网申请、受理。
第六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职业资格;
(二)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运营、造价等单位;其中,申请注册公路专业人员需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申请注册水运专业人员需从事水运工程造价相关工作;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收到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后,应当按要求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书面决定20日内完成终审公告。
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在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达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件1)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1.受聘于注册专业工程造价岗位;
2.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二)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提交申请。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件2)。
(三)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提交《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3)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1.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现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四)注销注册。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需要注销注册信息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提交《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4)。
注销注册者具备注册条件并达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注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注册有效期内效用等同;注册有效期满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请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实名认证信息与职业资格信息不一致的;
(三)属于“挂证”行为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
(五)在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期间的;
(六)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准予注册的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由交通运输部核发《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加盖“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专用章”。
准予注册的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核发《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适时推行电子证书,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注册证书被撤销的;
(四)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通过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交通运输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其中,不良行为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可以撤销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附件2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附件3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附件4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