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1-05-18 14:28  浏览:157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加强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的管理和规范使用,我们制定了《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附件:
  
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的管理和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包括官方标志和官方徽标(以下统称医保官方标识)。
  
  第三条    医保官方标识主要使用于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的办公场所,所属的官方网站、移动应用软件、信息系统,制发的文书、单证、标记,公务活动中使用的物品以及人员的制服、配件、配饰等。其中官方标志主要用于体现机构属性的场合,官方徽标主要用于体现医保工作人员个人身份的场合。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根据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可以在本机构中医疗保障办理场所使用医保官方标志。
  
  本条中上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医保官方徽标。
  
  第五条    有权使用医保官方标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医保官方标识用于:
  
  (一)商标、商业广告、商品的装饰和标志;
  
  (二)日常生活陈设、用品和装饰或其他非医疗保障用品;
  
  (三)以个人名义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四)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使用医保官方标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医保官方标识或近似的标识。有正当理由确需使用的,需经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破损、污损或者不合格的医保官方标识。使用方应对医保官方标识予以合理维护。
  
  第八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有监督检查医保官方标识使用的责任。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按本办法使用医保官方标识的,由其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相关机构不按本办法使用医保官方标识的,由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两定机构不按本办法使用医保官方标识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管理。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外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违规使用医保官方标识的,由所在地县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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