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关于发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认证联〔2015〕5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局)、广播电视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相关认证机构、实验室: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认监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认监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
2015年8月4日
附件:电子招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