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关于“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的要求,根据《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加强日常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行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二、监督内容
主要包括行政检查开展情况、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情况、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等,具体参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三、监督分工
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水利部政策法规司统一部署,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发展研究中心做好执法数据查询、网上测试等有关保障工作。2021年,各流域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省份及单位安排如下:
(一)长江委: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以及长江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
(二)黄委:山西、陕西、西藏、青海、新疆以及黄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
(三)淮委:河南、宁夏及淮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
(四)海委:北京、天津、河北及海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
(五)珠江委:广东、广西、海南、甘肃以及珠江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
(六)松辽委:山东、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以及松辽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
(七)太湖局:浙江、福建、辽宁以及太湖局所属执法机构(单位)。
四、工作安排
(一)开展自查(2021年4-6月)。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执法监督内容和重点,组织所属管理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自查工作方案,列出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落实整改措施,狠抓整改落实。6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包括组织发动情况、自查问题情况、整改情况、下一步打算和意见建议)提交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分省份提交所属管理单位的自查报告。
(二)开展执法监督(2021年7-10月)。部政策法规司组织监督人员集中开展视频培训。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监督工作安排,组成司局级干部任组长的监督组,赴相应省份采取“七查一听”(查资料、查专项行动及重大案件、查现场、查数据图像、查监督举报、查能力、查满意度、访谈座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执法监督。每个省份监督不少于4个市(县),每个市(县)抽查案件不少于3件。
(三)总结提升(2021年10-11月)。各流域管理机构对执法监督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炼经验,分析问题,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同时,以适当形式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反馈执法监督情况。
长江干流10个省份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执法监督工作,精心组织,积极配合,狠抓落实,确保效果和质量。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要组建监督组,明确工作任务,认真选取监督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提升监督质效为目标,制定执法监督实施方案,并明确1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6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联络员信息报部政策法规司。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要注重发掘被监督单位在水行政执法中探索积累的好经验,每个省份挖掘2~3个典型案例或典型经验做法;同时,总结执法监督的做法,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四)执法监督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各地区防疫规定。
(五)各流域管理机构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执法监督总体情况报告、分省执法监督情况报告、工作情况统计表、执法监督案件台账以及发现问题、意见建议、典型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三张清单”一并提交水利部政策法规司,电子版同步发至zfsjcc@mwr.gov.cn。
联系人及电话:李建清 010-63202922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