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遴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28 16:18  浏览:177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推动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运行,保障广大农村居民长期喝上放心水,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遴选工作的通知》(办农水函〔2019〕1446号)要求,水利部公布了2020年度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以下简称规范化水厂)名单,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现就开展2021年度规范化水厂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村供水水厂。同时为城市和农村供水的水厂,其服务农村人口比例应不低于50%。
  
  二、遴选数量
  
  此次拟在全国范围内共遴选100个规范化水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申报不超过5个规范化水厂,原则上要申报不少于1处的万人以下水厂。
  
  三、遴选指标
  
  (一)设施良好。水源水量充沛,水质优良,水源保证率95%以上;水厂布局合理,净水工艺与水源水质相适宜,输配水管道与调节构筑物、机电设备、计量设备、生产和管理用房等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水厂完工验收后运行2年以上。
  
  (二)管理规范。管理机构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岗位设置合理,关键岗位人员(制水、水质检测和水厂负责人)技术和管理技能符合水厂运行管理要求;规章制度健全,建立生产运行、水质检测、维修养护、计量收费、安全生产等制度。
  
  (三)供水达标。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置标志牌;供水入户,水量达标,每天24小时不间断供水;规范开展出厂水日常检测;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要求,供水水质达标率95%以上。
  
  (四)水价合理。水价制度健全,优先考虑实行“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水价的水厂;执行水价达到成本水价,执行水价未达到成本水价的,已落实财政补贴且能够保证工程良性运行;用户计量设备完善,实行计量收费,水费收缴率达95%以上。
  
  (五)运行可靠。供水水质、水量等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管网漏损率低;落实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开展供水设施设备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建立维修养护队伍,储备维修养护物资;制定应急供水预案;2年内未发生重大运行事故。
  
  (六)用户满意。公布水厂服务电话和责任人,出现供水问题能及时维修抢修,供水服务到位;用水户对供水水量、水质、水价和服务等满意,满意度达到95%以上。
  
  在做到水量充沛、水质达标、水价合理、水费收缴率高的前提下,万人以下水厂的其他遴选指标可适当放宽。
  
  四、遴选程序
  
  (一)提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水厂提出意愿,填报《申报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查遴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化水厂遴选标准,组织审查遴选,确定规范化水厂推荐名单,上报水利部。
  
  (三)公示公布。水利部对各地上报的规范化水厂名单进行复核,并统一在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公布。
  
  五、有关要求
  
  1.提交的申报材料应能充分反映水厂情况。水源稳定情况、净化消毒工艺、供水水质、水费水价、运行管理状况等应详细说明,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应提供1年内的检测报告。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可开展实地考察。如水利部复核发现有不符合遴选标准、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况,将暂停对该省份本年度规范化水厂的复核公布。
  
  3.请于2021年3月20日前将遴选出的规范化水厂名单排序及《申报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基本情况表》以正式文件报送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电子版报送至gsc@mwr.gov.cn。每个水厂需同时报送3张以上体现特色的电子版照片(如水厂全貌、净化消毒、水质检测、自动化监控、水源地等,每张照片2M以上,以内容命名)。
  
  联系人:何慧凝 010-63205161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1月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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