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
现将《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2日
附件:
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 水利部水库移民司是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是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应用责任单位。
第五条 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加强推广培训,保障运行维护投入,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水利部水库移民司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应用软件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八条 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应用和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和完整。市、县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管理相关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核对工作。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九条 信息系统主要包含基础资料、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等业务功能板块,涉及水库工程概况、在建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进度、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后期扶持项目进度汇总、后期扶持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及问题整改情况、统计快报和统计年报等数据。
第十条 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水利工程基础数据以全国水利一张图为基础,未包括或数据不准确的由工程管理单位所在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录入,并与全国水利一张图共享;
(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人数和绩效评价数据由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录入;
(三)后期扶持项目进度汇总情况,后期扶持资金来源、分解及使用情况,在建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及移民安置进度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及问题整改情况,统计快报数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录入;
(四)统计年报数据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分别采集录入。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数据来源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水库工程数据,根据审批(核准)的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填写;
(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数据,根据国家核定的后期扶持人口据实填写;
(三)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评价数据,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据实填写;
(四)后期扶持项目进度汇总数据,根据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填写;
(五)后期扶持资金来源、分解及使用情况数据,根据后期扶持有关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填写;
(六)监督检查工作及问题整改情况,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填写;
(七)在建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数据,根据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填写;
(八)在建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进度情况数据,根据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填写;
(九)统计年报和统计快报数据,根据各级移民工作相关情况以及统计部门的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或统计资料填写。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数据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更新。各类数据的更新周期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水库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数据原则上一次录入,不再变动。如有变更,应根据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更新;
(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人数、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快报和统计年报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三)后期扶持项目进度汇总数据每半年更新一次;
(四)后期扶持资金来源及分解、在建工程移民安置进度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及问题整改情况数据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数据审核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采集的数据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移民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录入;
(二)地(市)级以上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下级移民管理机构采集录入的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责成下级移民管理机构及时更正;
(三)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更新数据的审核、确定。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同时明确一名在编人员作为本单位信息系统专管员。
第十五条 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的信息系统分管领导和专管员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数据采集、录入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应用推广工作;
(四)负责向上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报告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的应用情况;
(五)信息系统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用户统一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司授权使用。地方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的用户,有权查询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数据。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操作规程,维护计算机安全运行;
(二)不得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系统数据;
(三)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四)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拷贝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和应用软件;
(五)发现信息系统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信息系统管理员;
(六)不得有其他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用户账号注册申请实行实名制,每个用户只能申请注册一个账号。信息系统用户注册申请账号时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地方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用户的登记签字表由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统一保管,并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司备案;水利部相关单位用户的登记签字表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司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用户不得将系统账号借给他人使用、对数据操作负责,不按规定录入、修改数据或因泄露、遗失账号造成不良后果的,均由该账号的信息系统用户承担责任,后果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用户若发现账号密码泄露、遗失的,须立即报告本单位信息系统管理员及时停用该账号,并配合相关单位对账号泄露、遗失阶段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用户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再继续使用系统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注销账号,并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用户终端的计算机应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和清理,在进行设备维修、停用和报废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信息泄漏。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相关当事人均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信息系统功能开发或扩展、使用本省独立的系统时,必须开发其与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确保数据及时共享。通过省级分中心将数据导入信息系统的,须满足安全保护的要求。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对在信息系统应用和运行维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地方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在信息系统应用和运行维护中未履行相关职责的,水利部水库移民司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应用和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人员,在应用和运行维护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