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26 16:14  浏览: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专业运输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新冠病毒疫苗(以下简称疫苗)工作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做好疫苗货物运输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疫苗是战胜疫情的关键技术手段,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医疗资源。目前,国药中生北京公司、国药中生武汉公司、北京科兴中维公司的灭活疫苗和天津康希诺公司的腺病毒载体疫苗已获批附条件上市,安徽智飞龙科马公司的重组疫苗已获批紧急使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疫苗接种需求持续旺盛,特别是随着疫苗产能不断提升,疫苗及其原液、半成品跨区域运输保障任务日趋繁重。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密切沟通协作,推动供需有效对接,优化运输组织调度和服务保障举措,加强运输全过程安全质量管控,完善应急处置措施,为疫苗生产、供应和接种提供坚实的运输服务保障。
  
  二、密切部门协同,做好供需对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及时了解本地疫苗货物运输需求,推动骨干医药冷链道路运输企业主动做好与重点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运输组织对接,形成对接顺畅、联系紧密、供需匹配的运输组织协作机制;要指导医药冷链道路运输企业遴选经验丰富、专业素质强的人员成立疫苗运输保障团队,强化技术培训,做好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的储备,及时响应运输需求。
  
  各铁路运输企业、机场公司要加强与重点疫苗生产企业及配送单位的对接,主动靠前服务,一旦有疫苗运输需求,要及时响应,全力做好疫苗货物运输保障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铁路、民航等部门指导疫苗冷链物流骨干企业,进一步拓展运输服务网络,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服务覆盖面。同时,要研究完善公铁、公航联运和海峡等水域疫苗运输车辆滚装运输措施,发挥多式联运的组合效率,提高综合运输保障能力。
  
  三、优化组织模式,便利车辆通行
  
  近期,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专班建立了疫苗货物道路运输调运单制度。在符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对持有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调运单系统统一编码《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调运单》的合法疫苗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公安检查站点要在车辆通行、人员休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不得随意拦截和查扣。如遇交通拥堵、车辆滞留等紧急情况,要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其优先通行。同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车辆免费不停车便捷通行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1〕48号)要求,对执行疫苗货物运输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与配送单位的沟通协作,积极采用统一配送、夜间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提高配送效率。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疫苗配送管控措施,在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顺畅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通行限制;对疫苗配送车辆申请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要及时核发通行证或通行码,为疫苗配送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四、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过程监管
  
  各地药监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督促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对国内使用疫苗制剂进行信息化追溯。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督促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疫苗货物道路运输全过程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严格落实疫苗配送单位不随意转包运输等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疫苗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配送单位强化运输人员安全教育,严防运输过程中流向失控。各有关部门要依职责指导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和配送单位加强对疫苗货物运输过程监管,严格落实驾驶员、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不随意开箱、杜绝无关人员接触疫苗货物等要求;督促驾驶员文明守法驾驶,杜绝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疫苗货物运输安全顺畅。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快速处置,并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疫苗货物配送单位、运输企业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五、明晰技术要求,提升服务质量
  
  各地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及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和配送单位,以及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地面服务代理人等运营主体,参照《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指南》(交运明电〔2021〕29号)、《新冠病毒疫苗航空运输保障指南(第二版)》(局发明电〔2021〕397号),切实做好疫苗货物运输前期准备、运输过程、应急响应等工作,进一步明晰疫苗发货、装载、运输、验货、交付、仓储、组装、驳运等环节的作业要求,强化包装、标志、运输文件、车辆、人员及温控等各要素的质量管理,提升疫苗货物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提高应急能力,防范风险隐患
  
  各地药监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督促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与配送单位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完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健全应急处置联络机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处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督促从事疫苗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车辆定期维护、从业人员培训等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加强隐患排查,确保疫苗运输车辆车况良好;针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恶劣天气、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等意外或者紧急情况,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响应及时、信息畅通、处置有效。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各重点新冠病毒疫苗生产企业,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水运局、国际合作司、应急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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