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领域许可事项首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4-23 12:49  浏览:1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水运领域许可事项首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部法制司、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附件:
 
 
水运领域许可事项首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及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水运领域许可事项首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范围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受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水运领域首批在下列2项证明事项中实行告知承诺,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一)办理“从事内地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仅限于大陆企业办理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散杂货和集装箱班轮货物运输)”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船舶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等)”适用告知承诺。
  
  (二)办理“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审批(仅限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船舶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等)”适用告知承诺。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部门告知。继续按照现有办理渠道和流程,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从事内地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和“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审批”事项。为方便申请人,我部制定了“交通运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表)”(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详见系统申请页面。告知承诺书包括下列内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可以按照以往模式提交有关证明,也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拟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申请人应当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的告知承诺书通过系统提交或者邮寄。
  
  (三)告知承诺书留存。通过系统提交的,系统自动留存告知承诺书扫描版。提交纸质告知承诺书的,承诺书应当一式两份,由负责受理的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四)其他提交材料。申请人除提交承诺书外,还应当按规定向行政机关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五)办理行政事项。负责受理的行政机关收到有效的告知承诺书以及所需的其他材料后,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办理相应的行政事项。
  
  (六)不适用告知承诺。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申请人不愿意承诺和无效承诺的办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未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作出无效承诺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
  
  (八)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撤回后应当按原方式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和信息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加强船舶资料的线上抽查,将船舶资料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
  
  (二)对承诺不实行为的处置。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交通运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表)
  
  附件
  
交通运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样表)
  
  一、行政机关的告知
  
  (一)申请人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未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可以选择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
  
  (二)选择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应当随同申请材料一同递交告知承诺书,否则视为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
  
  (三)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事项办理完成后,行政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依法撤销相关决定,记录并公示信用信息,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已尽到一般审慎义务的,由于申请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将实行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其他事项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公开或不公开。
  
  (六)办理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详见政务服务指南。申请人可以通过交通运输部门相关网站下载查看上述材料及告知承诺书(样表)。
  
  交通运输部门名称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身份证号码:                )办理                事项,现承诺持有符合要求和相关规定的以下材料,愿意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
  
  2、
  
  3、
  
  申请人已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以上所填写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自身能够满足受理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申请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适用)是否愿意公开告知承诺书:
  
  □是         □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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