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工核应安〔2016〕143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
2016年12月27日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 (以下称军工核设施 )定期安全审评相关工作,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 定期安全审评是核安全监管体系的一部分,是对核设施现状、运行管理、安全改进以及与现行安全标准符合性的评价和审评,是维持核设施长期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本办法适用于军工核设施定期安全评价和安全审评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年度计划管理] 国防科工局根据军工核设施运行情况,每年于10月底前组织制定、印发下一年度军工核设施定期安全评价和安全审评工作计划。
第四条 [定期评价工作要求] 核设施营运单位 (以下简称营运单位 )应按照工作计划要求,针对本单位所需开展定期安全审评核设施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定期安全评价工作方案,并于工作计划印发后3个月内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五条 [定期评价范围要求] 定期安全评价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评价范围和目的、评价依据、评价策略和方法、评价重点及专题、时间节点安排等内容。
定期安全评价范围一般应涵盖核设施核安全的所有方面,包括核设施设计、事故分析、危险分析、规程、应急计划、辐射环境影响,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设备合格鉴定、老化、安全性能、运行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等。营运单位可根据核设施具体特性,确定评价范围。
第六条 [审查要求] 国防科工局组织审查营运单位报送的定期安全评价工作方案,并指导定期安全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定期安全评价报告要求] 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防科工局审查认可的定期安全评价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完成定期安全评价工作,编制定期安全评价报告。
第八条 [整改要求] 营运单位应当针对定期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
第九条 [程序要求] 营运单位应在需开展定期安全审评当年的5月底之前,提交核设施运行阶段质量保证大纲修订版、定期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其他要求的文件,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所提交的文件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核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要求。定期安全评价报告应按照附件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编写。
第十条 [审评意见] 国防科工局对营运单位提交的定期安全评价文件进行核安全技术审评,并结合核设施的运行寿期、改造或纠正行动所需时间等,研究决策核设施后续运行处理意见,提出安全要求,印发营运单位。
必要时,提请军工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咨询。
第十一条 营运单位应根据国防科工局定期安全审查的意见,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时间要求] 定期安全审评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国防科工局审查批准的时限要求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核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附件:定期安全评价及报告编制技术要求
附件
定期安全评价及报告编制技术要求
定期安全评价工作及相应报告应包含以下安全要素:
一、核设施设计
核设施安全重要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应具有适当的安全特性,其设计应能够满足核设施安全和性能要求,能够预防和缓解可能危及安全的各种事件。应当提供包括设计基准在内的充分的设计信息,以保证核设施安全运行、维修,以及便于改造。
营运单位应确定安全重要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识别核设施设计与现行安全标准 (包括有关设计规范 )的差异,并确定这些差异对于安全的重要性 (强项或弱项)。在定期安全评价时,通常可以按系统划分为若干个专题进行,如研究堆,可分为堆芯、反应堆冷却剂系统、仪表和控制系统、电力系统、供水系统等专题。
对于部分核设施,如不能充分提供与安全设计基准有关的文件时,营运单位应当尽量追溯到原始安全设计基准有关的全部重要文件,以反映调试以来设施与程序的修改。
定期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要点为:
(一)核设施设计的详细描述,并提供布置、系统和设备图等;
(二)安全重要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清单及相应的安全分级;
(三)设计基准 (原有的和后续改造活动的设计原则、设计准则或设计要求 );
(四)当前核设施设计与现行标准对比后发现的重大差异 (强项和弱项)。
二、事故分析
事故分析应当确认安全重要物项的设计基准,描述假设始发事件的响应,提供文档化的安全设计基准,并通过对假设始发事件的完整性、范围、方法和假设的审查,来判断当前安全分析的合理性。应当采用现行分析方法包括经审查认可的计算机程序进行分析。为全面了解安全裕度,应当证明事故分析所用假设 (保守性或最佳估算 )引起的不确定性。
对于由假设事故引起的辐射剂量和释放量,应当确定核设施实际设计是否能满足规定限值。应针对所有假设始发事件评价各个系统和措施在预防或控制事故方面的重要性和充分性。如果核设施设计的安全原则与现行实践不同,则应了解该安全原则固有的优缺点。
定期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要点为:
(一)现有安全分析及其假设的汇编;
(二)限值和允许的运行状态;
(三)预计运行事件;
(四)现有安全分析的假设始发事件;
(五)现有安全分析采用的方法和计算机程序,包括有效性确认;
(六)事故工况下的辐照剂量和放射性物质释放限值。
三、危险分析
为了保证实现所要求的安全功能和操作人员 (操纵员 )行动的目的,安全重要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包括控制室和应急中心,应能充分地抵御相应的内、外部危险。开展危险分析评价,应在考虑核设施的实际设计,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以及厂址特征的基础上,建立可能影响核设施安全的内、外部危险清单。
应采用现行分析技术和数据证明危险的概率足够低或后果足够小,以致不需要任何特殊防护措施,或者当前预防及缓解措施是充分的。
定期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要点为:
(一)内部危险:火灾 (预防、探测及灭火)、水淹、管道甩击、飞射物、毒气、爆炸;
(二)外部危险:厂址特征变化、洪水、飓风、极端气温、地震、毒气、爆炸。
四、运行管理
应当分析核设施运行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对核安全的影响。组织机构、行政管理以及人因在安全文化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检查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确保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符合已被采纳的良好实践,不会对风险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分析评价的方面应包括 :管理、岗位配置、技术和合同支持的管理、能力要求、培训、质量保证、记录、对核安全监管要求和其他法定要求的遵守,以及对其他核设施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应用管理。此外,还应评价是否拥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定期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要点为:
(一)安全第一的政策声明及其实施情况;
(二)基本安全组织 (包括运行、维修和辐射防护组织 )及其职责;
(三)运行、维修、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人员选拔方法 (例如能力、知识和技能的测验 ),各类工作人员的总体配备,以及保持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方针;
(四)人员培训设施和培训 (包括再培训 )大纲;
(五)质保体系运转和维护情况;
(六)与核安全监管要求的一致性;
(七)可检索查阅的综合性原始信息记录、运行和维修记录;
(八)持续改进或自我评价大纲;
(九)可能影响核设施安全的营运单位组织机构或资源变更情况;
(十)造成安全重要事件的人因分析和纠正行动以及安全改进措施;
(十一)对于科研成果应用和其他核设施经验使用的管理情况,包括对科研成果和其他核设施经验的评价和采取的行动,如概率安全分析 ( PSA)的研究成果,以及其他核设施针对安全事件 /事故的纠正行动或整改措施。
五、程序
程序应当全面、有效、清晰明确、经正式批准并严格遵循变更控制,应符合核设施实际,反映现行实践且对人因作了充分考虑。定期安全评价时应审查程序的编制和控制制度,包括:
(一)正常和异常工况下的运行规程及事故处理程序;
(二)维修、试验和检查规程;
(三)工作许可程序;
(四)核设施设计、程序和硬件修改控制程序包括文件更新的控制程序;
(五)辐射防护程序 (包含厂区放射性物质转移)。
定期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要点为:
(一)所有安全有关程序的正式批准和文档化;
(二)修改程序的制度;
(三)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对这些程序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及严格执行程序的证据;
(四)与良好实践相比这些程序的充分性;
(五)定期审查和维护程序的制度;
(六)程序与安全分析假设和结果以及核设施设计和运行经验的符合程度。
六、应急预案
营运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安全分析、事故缓解的研究成果以及良好实践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通过应急演习验证应急人员能力、识别设备 (包括通信设备 )所需功能的弱项以及评价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定期安全评价应对核应急预案作全面审查,核实是否持续满足要求。通过定期安全评价,核实应急预案是否考虑了核设施厂址条件所发生的变化、核设施组织机构的变化、应急设备维护和保管存放等方面的变化。
定期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要点为:
(一)应急政策和组织;
(二)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
(三)厂区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保障情况;
(四)应急响应能力的维持 (包括应急培训、演习和经验反馈 );
(五)与场外应急组织和支援单位的协调;
(六)定期审查应急预案和程序的规定。
七、辐射环境影响
营运单位应有经批准并有效实施的监测大纲,用以监测核设施厂址周围放射性相关数据。监测数据应与该设施投运前所测数据进行比较。若有明显差别,必须予以解释说明。分析原因时应考虑核设施外部相关因素。通过定期安全评价,判别与环境监测有关的大纲是否合适,是否足够全面。
定期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要点为:
(一)厂址环境特征;
(二)辐射影响的潜在源项;
(三)流出物排放限值与排放记录;
(四)污染及放射性水平的厂外监测。
八、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
掌握核设施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特别是现在或预计要超出寿期的系统和设备的状态。当缺少资料时,应通过计算或其他途径获得,必要时开展专门的试验或检查。审查现有记录的有效性,保证记录能够准确反映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情况,包括正在进行的维修和检查中所发现重大问题的实际情况。对于因核设施布置或运行状态等原因而无法检查区域内物项的实际状态,应给予特别关注,并慎重考虑该区域内物项的安全重要性。
营运单位应将安全重要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现状与设计基准对照,分析老化对物项实际状态的影响。若不能充分证明与设计基准相符,应另作特殊安排以证明该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能符合使用要求,或者提出采取纠正行动的建议。
定期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要点为 :
(一)安全重要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清单及相应安全分级;
(二)安全重要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完整性和功能性能信息;
(三)现在或预计超过设计寿期的安全重要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信息;
(四)证明功能性能的试验结果;
(五)检查与维修记录;
(六)安全重要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现有状况的描述。
九、设备合格鉴定
为保证安全重要设备能在假设的运行条件下 (包括外部事件、事故的条件 )执行其安全功能,营运单位应对这些设备作适当鉴定。通过鉴定确认该设备在其整个寿期内能够满足执行安全功能的要求。鉴定时应考虑特定条件下设备所处的环境条件 (例如振动、温度、压力、喷射冲击、辐照、腐蚀环境、湿气),并考虑设备在使用中出现的老化劣化。
核设施安全重要设备的合格鉴定工作应包括证明文件产生、文档化和保存等。证明文件应能证明该设备在其使用寿期内可以执行其安全功能。鉴定应考虑核设施老化、改建、改造和维修、设备故障和更换以及异常运行工况。
定期安全评价时,应对设备合格鉴定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
(一)设备性能最初是否有保证;
(二)是否持续地利用定期维修、试验、校准等措施使设备的性能得到保持,并有清晰的文档资料证明设备的合格性。应对核设施已安装的设备进行巡视,以识别鉴定过的设备与鉴定时状态的差异。
定期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要点为:
(一)所需开展合格鉴定的设备台账及相应控制程序;
(二)合格鉴定报告和其他支持性文件 (例如设备合格鉴定技术要求、合格鉴定计划 );
(三)设备使用寿期内保障设备合格的程序;
(四)保证合格设备在老化过程中不严重劣化的监督大纲和反馈程序;
(五)实际监测的环境条件;
(六)设备故障对设备功能性能的影响分析以及为保持设备功能性能所采取的适当纠正行动以及安全改进措施;
(七)合格设备的实际状态和功能性能;
(八)设备使用寿期内所有合格鉴定措施的记录。
十、老化情况
核设施所有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持续发生着由老化引起的的物理变化,最终会损害其安全功能,缩短使用寿期。定期安全评价应当了解和控制这些老化情况,主要关注今后核设施物项的状态。对安全重要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老化管理,要求将这些物项老化有关的劣化控制在规定的限度内。审查确定核设施是否具有足够和有效的措施,使核设施在后续运行中能维持所要求的安全功能,是否存在缩短核设施寿期的情况。
定期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要点为: (一)老化管理包含的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清单和支持老化管理信息的记录;
(二)可能影响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安全功能的潜在老化劣化的评价和文件;
(三)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主导老化机理的了解深度;
(四)用于评价老化劣化数据 (包括原始数据、运行和维修数据 )的可用性;
(五)运行和维修大纲在管理可更换部件老化劣化中的有效性;
(六)及时探测、缓解老化机理、老化效应的计划;
(七)建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包括实际安全裕度以及任何限制寿期的特性。
十一、安全性能
安全性能是通过评价核设施运行历史而确定的,评价内容包括与安全有关的各种事件、安全系统故障的记录、辐射剂量、放射性废物和排放量等。营运单位应建立有关保存事件记录和评价事件安全重要性的制度。另外,营运单位对核设施运行、维修、试验、检查、更换、修改等的记录也应定期审查,以识别不安全的状态或趋势。在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时,应审查所有安全性能指标并进行趋势分析。
与核设施正常运行和预计运行事件带来的辐射风险相关联的指标,主要包括辐射照射剂量和放射性物质排放数据等。辐射照射剂量数据是核设施工作人员承受风险的指标,放射性物质排放数据表明对环境影响的情况。定期安全评价应当审查辐射照射剂量和放射性物质排放记录,以判定是否低于规定限值、是否符合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是否实施了有效的管理。
营运单位在对核设施现状进行安全分析与评价中,应充分利用相关研究成果以及常规安全审查、专项安全审查结果,以减少重复性工作。
定期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要点为:
(一)安全有关事件的标识和分类;
(二)事件根本原因分析及分析结果的反馈情况;
(三)选取与安全有关的运行 (包括维修、试验和检查 )数据的方法,以及记录方法;
(四)安全性能指标分析及安全有关运行数据趋势分析,例如:
1.安全系统故障频率,
2.安全系统故障率,
3.年集体辐射照射剂量,
4.故障原因趋势 (人因差错、核设施问题、行政管理、控制问题 ),
5.维修工作量及重复维修的程度,
6.纠正性 (因故障引起的 )维修范围,
7.为保证安全,操作人员采取非计划行动的频度及成功率,
8.放射性废物产生率,
9.贮存的放射性废物量;
(六)厂区工作人员辐射照射剂量记录;
(七)厂外辐射监测数据记录;
(八)放射性物质排放量记录。
十二、总体评价
总体评价是对全部安全要素审查中发现的所有未解决的弱项、所有纠正行动、安全改进措施以及核设施的强项进行综合考虑之后,对核设施总体安全状况作出的评价。
总体评价报告中应包含定期安全分析与评价的重要结果、纠正行动、安全改进的综合执行计划 (包括项目清单和工作安排 ),以及同意在所有纠正行动、安全改进措施实施之后仍有缺陷的条件下,继续运行该核设施所承担风险的判断。在开展核设施总体评价时,应从整体上评估所有安全要素的各个弱项对安全的影响,考虑各安全要素、各单个弱项、纠正行动、安全改进以及补偿措施等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并提供可继续运行的相应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