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通报
2021年第18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3月10日
2020年度特种设备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促进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提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特种设备相关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抽查情况
此次监督抽查采用重点抽查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侧重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和日常监察、检验、鉴定评审等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单位。
(一)生产单位监督抽查情况。
监督抽查特种设备相关生产单位351家,其中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25家,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气瓶阀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276家,电梯部件制造单位19家,并对31家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生产单位进行了评审后、发证前的监督抽查(涉及13家鉴定评审机构)。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文件质量。部分单位设计依据和设计条件不完善,设计标准使用不准确,设计参数选择错误,材料选择不当,缺少风险评估报告,强度计算不符合要求,设计图纸不全,审批、管理不规范等。
2. 制造、安装单位资源条件和关键过程控制。部分单位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任职条件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人员数量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缺少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设备和试验装置,检测仪器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等。部分单位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审核和批准,未编制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接参数不符合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的规定,未使用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检测工艺卡未经审批,分包的无损检测委托单、检测报告未经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确认,检验和试验工艺文件包含的检验和试验项目不全等。
3. 电梯部件制造单位产品安全性能。部分单位生产的非线性(聚氨酯)缓冲器撞击试验后永久变形或损坏,撞击平均减速度超标,老化试验后外观明显变形或开裂等。
4. 生产单位评审后、发证前的监督抽查。部分生产单位对鉴定评审提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如修订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仅体现在整改材料中,未及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和控制等。部分鉴定评审机构未能发现并提出产品存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问题,未对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检验规程)进行确认等。
(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
监督抽查检验检测相关机构116家,其中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73家,锅炉能效测试机构33家,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10家。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 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部分综合检验机构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制度上未明确检验受理时间、计划安排时间等时效性规定,缺少公开办事流程及服务承诺,缺少对问题(缺陷)处理结果的确认见证材料,存在漏检项目,未建立检验项目管理平台或检验数据交换系统等。部分型式试验机构的型式试验报告填写不规范,引用非现行有效标准等。部分无损检测机构检测责任师不满足持证年限要求,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操作指导书和检测标准的规定不满足实际检测对象技术需求,检测报告缺少位置标识和部位示意图,缺少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等。
2.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部分机构测试条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测试项目、数据、信息不规范,测点布置不准确,测试工作情况表述不清,测试人员未全面掌握锅炉节能法规、测试标准要求,对测试数据判定不准确,未按照锅炉能效测试平台统一要求出具报告等。
3.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部分机构工作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管理不规范,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不是现行有效版本,燃烧器与锅炉不匹配,无损检测比例、安全附件和仪表设置等不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标注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等。
二、对存在问题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依法注销16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详见附件1)的相关行政许可。
(二)责令49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详见附件2)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上述单位应按要求对监督抽查备忘录中的问题项目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上述单位下一许可周期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三)鉴于中石化工程质量监测有限公司、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分别在开展压力容器设计和电梯制造鉴定评审过程中存在工作质量问题,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鉴定评审机构要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加强鉴定评审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鉴定评审工作,切实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
(四)选用辽宁海特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江阴市聚丰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昌起重设备配件有限公司4家单位生产的非线性(聚氨酯)缓冲器(具体型号和生产日期详见附件3)的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立即进行排查,并负责免费更换。
(五)其他被抽查单位也应对监督抽查备忘录中的问题项目进行整改,将整改报告报送监督抽查承担单位。抽查发现的问题在换证评审时将进行重点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证。
(二)各地电梯检验机构要结合电梯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工作,对非线性(聚氨酯)缓冲器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附件3中缓冲器未实施更换的,应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如《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第3.15项第(3)款)判定为不合格。有关电梯型式试验机构对监督抽查发现问题的缓冲器,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收回原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
(三)监督抽查承担单位要将有关单位报送的整改情况整理汇总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按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监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1
注销相关行政许可单位名单
序号
|
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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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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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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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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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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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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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玛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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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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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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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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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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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海螺川崎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注:许可子项目为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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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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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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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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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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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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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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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航阀门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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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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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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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奥斯达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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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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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李尔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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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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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开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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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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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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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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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托马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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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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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盛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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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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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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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九鼎中南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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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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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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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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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西江造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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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单位名单
序号
|
许可项目
|
单位名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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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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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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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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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三鑫碳素石墨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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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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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瑞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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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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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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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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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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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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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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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汇通能源利用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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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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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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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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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前沿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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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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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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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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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装备制造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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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辽阳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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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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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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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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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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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阳谷飞轮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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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山东长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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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珠海共同低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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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气瓶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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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海通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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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宁波云帅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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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浙江民泰钢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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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广东铸辉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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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四川中腾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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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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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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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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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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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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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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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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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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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气瓶阀门制造
|
平湖中天燃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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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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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电梯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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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西奥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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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上海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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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无锡市蓝菱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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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山东法奥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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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山东高斯达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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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深圳市德奥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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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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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起重机械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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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绿野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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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浙江国民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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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福建省金淮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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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广州市佳尔华新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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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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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俊士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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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山东万隆游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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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山东华冶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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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深圳市维骏文化旅游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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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中山市游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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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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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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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无损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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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鸿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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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黑龙江嘉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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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山东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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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深圳市泰克尼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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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进行排查的电梯非线性(聚氨酯)缓冲器
部件制造单位名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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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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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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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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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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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特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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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Q-A-11、ZDQ-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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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至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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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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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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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L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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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8日至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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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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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聚丰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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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DH-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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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至9月14日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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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宏昌起重设备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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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DT-C-6
|
2020年9月1日至9月14日
|
公开属性: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