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等六项标准,现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予以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以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对新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或者对以上标准实施之前发生、持续至以上标准实施之后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不再参照以下技术文件:
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的通知》(环办政法〔2016〕67号)
二、《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的通知》(环办法规〔2018〕46号)
三、《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地表水与沉积物〉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0〕290号)
四、《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1488号)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29日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规划院,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