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完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时间:2021-03-13 12:52  浏览:157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卜元卿 博士/研究员
  
  让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是土壤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加强农田灌溉水质监管,对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意义重大。1985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1992年和2005年分别进行了2次修订,《标准》对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环境污染和灌溉水资源短缺问题也日益加剧。为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近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修订颁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新修订《标准》从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出发,强化了污染物控制项目的可操作性,加强《标准》的执行效能,为土壤环境污染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依法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 
  
  一、进一步明确农田灌溉用水来源,促进农业农村废水资源化安全利用
  
  新修订《标准》规定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或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处理后的农村生活污水的水质监督管理”。与原《标准》相比,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在废水资源化利用方面,为城镇污水和农村生活污水在农业上的再利用提供了基础保障。
  
  首先,新修订的《标准》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新修订《标准》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或者是混有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为防范有毒有害物质通过灌溉渠道进入农田提供了底线保障。
  
  另一方面,《标准》鼓励废水分类,推动合理循环利用,体现了精准、科学、依法的管理理念,对于进一步减轻和缓解我国农业用水资源短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根据《2018年中国水资源公报》,农业用水约占全国用水总量的61.4%,是第一用水大户,而每年农业可利用再生水资源量为2.951×1010 m3,其中农田灌溉量为1.645×1010 m3。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等)、农村生活污水等很少含有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且往往含有氮、磷等促进农作物生长的营养物质。在淡水资源缺乏且非常规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特别是北方干旱地区,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不失为解决当地淡水资源短缺的良策。新修订《标准》中规定 “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可以进入农田灌溉渠道,但城镇污水等非常规水源进入灌溉渠道也是有条件的,即要保证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标准》。
  
  二、整合增加农田灌溉水质控制项目,为加强农田环境污染防治提供了保障
  
  新修订《标准》整合了《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 22573-2008)和《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 22574-2008)2个标准。
  
  首先,新修订《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由27项增加至36项,根据实际需求和监测能力,分为基本控制项目16项和选择控制项目20项。基本控制项目是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安全的强制性要求,16项控制项目延续了原《标准》的规定,有利于《标准》的顺利过渡和有效实施。选择控制项目变化较大,除整合氯苯、1,2-二氯苯等8个项目外,还新增了1个项目总镍,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要求,更加关注生态系统功能保护和耕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同时考虑到灌溉水源的来源差异,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控制项目,不鼓励过度监测。
  
  其次,从新增加的控制项目来看,新修订《标准》增加1项选择控制项目总镍,限值定为0.2mg/L。镍是生物体必需元素,但也具有一定健康和生态毒性。如,潮土中镍浓度大于150mg/kg时,大麦种子的萌发率明显下降;红壤中镍浓度大于25mg/kg时,影响菠菜幼苗萌发量,大于100mg/kg时,菠菜幼苗萌发后死亡。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农业用水标准》、美国《国家推荐水质基准》和《加拿大保护农业用水水质指南》等,均将镍作为农田用水的控制项目。镍是我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主要控制项目,为加强水土协同治理,《标准》将镍作为控制项目是十分必要的。综合国内外标准限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和水环境镍的赋存数据,目前限值的设定基本合理,可达到保障农田灌溉用水使用安全的目的。
  
  三、完善灌溉用水监测监管要求,提升标准落实与执行效能
  
  新修订《标准》在强化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方面也可圈可点。
  
  首先,监测和分析方法是保障灌溉用水监测数据实现“真准全”的关键,新修订《标准》对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进行了详细梳理,并予以更新完善。自2005年《标准》实施以来,苯胺类化合物、氯苯和硒等分析方法均有更新,及时将新增分析方法纳入《标准》中,保证了方法的先进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其次,新修订《标准》提出农田灌溉水质监测技术规范的制订要求,对监测布点、采样方法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在监测技术方面,由于目前生态环境系统农田灌溉水质监测技术规范还在制订中,《标准》中监测布点和采样方法仍按照《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6)执行,但该技术规范在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标准》也明确待农田灌溉水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监测布点、采样方法等从其规定,为监测工作的准确实施提供了技术依据。
  
  最后,新修订《标准》新增了“实施与监督规定”的内容,明确“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标准的监督与实施”,监督责任部门的分工和确认,必将有利于推动《标准》落实与推动,提升监督责任部门的执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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