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12-17 13:23  浏览:168
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整改工作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我部制定了《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中认真落实。
  
  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局钱永涛、张辉钊
  
  电话:(010)66556471、66556445
  
  传真:(010)66103204
  
  邮箱:qian.yongtao@mee.gov.c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8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开封、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洛阳、三门峡、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辛集、定州、济源、韩城市人民政府,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8月30日印发
  
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按照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加强党建和业务融合,认真查找整改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监督帮扶行为,打造生态环保铁军,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协调管理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提供工作平台和技术支撑,保障工作机制高效运转。
  
  (一)向部党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部党组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生态环境执法局党支部组织开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党建工作,指导工作组及时成立临时党支部,规范开展党组织活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汇总临时党支部党建工作信息,定期报生态环境部机关党委备案;
  
  (三)拟定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的计划方案、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通报各包保单位;
  
  (四)组织做好人员抽调、业务培训、督促指导、考核评估,以及推送清单资料、审核问题及申诉、交办及督办问题、核查整改、发布信息等工作;制定并适时修订问题认定和督办标准;定期推送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典型案例,指导各包保单位更好地完成相关工作;
  
  (五)协调保障强化监督APP及环境监管执法平台的运行、维护和优化;
  
  (六)联系被监督帮扶城市,调度攻坚任务进展,了解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和督办问题整改的工作机制及经验做法,并协调地方做好必要的工作保障;
  
  (七)汇总工作情况通报包保单位,根据需要通报相关省、市人民政府;
  
  (八)承担部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大气环境司等相关司局按照《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方案》职责分工要求,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第三条 包保单位按照部党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强化担当作为,全面完成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任务。
  
  (一)主要负责同志是对口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明确1名负责同志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
  
  (二)牵头负责单位的党组织归口管理工作组临时党支部,指定临时党支部书记;各包保单位对本单位派出人员负有廉政监督责任,切实抓好派出人员队伍管理和作风建设;
  
  (三)统筹考虑人员选派计划,及时向生态环境执法局报送名单;中心组成员由包保单位协商确定;
  
  (四)通过调阅资料、走访调研等方式,及时了解被监督帮扶城市攻坚任务完成情况,并注意工作积累,保持工作连续性;通过座谈交流、问题交办、定期反馈等方式传导压力,压实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五)协调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开展工作,积极推动相关成果应用;定期对被监督帮扶城市蓝天保卫战推进措施和效果开展评估,提出完善“一市一策”治理方案的建议,相关工作可商科技与财务司、大气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参与和支持;
  
  (六)可面向被监督帮扶城市政府及企业相关人员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形势分析、技术培训、经验交流等帮扶活动;
  
  (七)对被监督帮扶城市提出的帮扶需求,可组织技术专家对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重点涉气行业整治、涉气企业治理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技术专家可由包保单位协调科技与财务司、大气环境司等相关司局联系安排。
  
  第四条 中心组负责宣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组织落实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各项任务,联络协调被监督帮扶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监督帮扶有关事项,督促指导普通组开展工作。
  
  (一)向被监督帮扶城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解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大气污染防治政策;
  
  (二)负责临时党支部工作,坚持党建引领,紧紧围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开展形式灵活多样的党组织活动,加强工作组队伍管理和作风建设;
  
  (三)对被监督帮扶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任务完成情况及涉气企业进行抽查,深入基层一线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查找区域性问题、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四)按要求报送工作简报和工作总结,推荐优秀工作组和个人,报送典型案例,提供被监督帮扶城市好的经验做法;
  
  (五)加强与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对接,通过调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了解被监督帮扶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以及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六)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牵头负责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约见问题突出的县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反馈问题、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反馈的相关内容纳入工作小结,报生态环境执法局备案;
  
  (七)通过每日工作调度、微信视频会议、共同开展工作等方式,掌握普通组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效率低、效果差的工作组,要分析原因,并通过通报提醒、个别指导、批评教育等方式加强指导和督促,帮助提高工作成效;
  
  (八)对工作组成员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提醒和批评,督促改正;对提醒和批评后仍拒不改正的,以及违反相关纪律的,及时向生态环境执法局和派出单位反映,提出处理建议,由生态环境执法局商派出单位严肃处理;
  
  (九)如遇特殊情况,需替换组长和其他人员,应向生态环境执法局和派出单位报告;在工作组遇到交通事故、人员疾病等突发情况时及时向生态环境执法局和派出单位报告,联系被监督帮扶城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必要协助;
  
  (十)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第五条 普通组负责宣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中心组统筹、协调、指导下,认真落实各项任务,按清单开展问题排查。
  
  (一)向基层群众及企业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讲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解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大气污染防治政策;
  
  (二)按推送任务要求摸排核实攻坚任务台账清单完成情况;
  
  (三)按照攻坚方案和推送任务排查涉气环境问题;
  
  (四)核查督办问题整改和群众信访问题处理情况,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
  
  (五)按要求及时报送党建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和发现问题情况;
  
  (六)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第六条 特别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根据具体方案确定,由生态环境执法局直接调度指挥,由中心组协调保障。
  
  第七条 工作组人员由生态环境执法局统一组织,包保单位按照要求协商派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念坚定、敢于担当、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二)能够坚持依法办事,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身体健康,情绪稳定,适应户外工作,无突发疾病病史(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
  
  (四)派出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工作。
  
  第八条 工作组及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部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工作“五不准”》等相关纪律要求,不替代、不干预、不打扰被监督帮扶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
  
  (一)不偏离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主方向,聚焦蓝天保卫战治理任务和减排措施;
  
  (二)不直接受理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举报投诉;
  
  (三)未经授权,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四)不参与处理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网络舆情;
  
  (五)不干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程序,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六)不随意要求地方修改变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和行动计划。如发现有关方案和计划存在问题,应向生态环境执法局反映,由生态环境执法局商大气环境司研究,并按程序报批后,向有关地方政府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七)不随意召集由被监督帮扶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各种正式会议,确有必要召开的应请示牵头负责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严格控制参会单位和人员规模;会议情况及内容及时报生态环境执法局备案;
  
  (八)不以共同检查、联合工作等为由,要求被监督帮扶城市党委、政府相关负责同志陪同;
  
  (九)不要求被监督帮扶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食宿、车辆等工作保障;
  
  (十)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揽咨询、服务及工程项目;
  
  (十一)所有帮扶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包保单位每季度向部党组书面报告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告需经包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由生态环境执法局汇总后报部党组。
  
  2019年8月31日前报送前一阶段工作进展,12月31日前报送2019年度工作进展。从2020年开始,每季度末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第四季度末报送本年度工作进展。
  
  第十条 原则上,在非秋冬季期间每3个月1次,秋冬季期间每2个月1次,由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其他分管领导带队,组织包保单位与被监督帮扶城市党委、政府进行正式情况反馈,通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相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同时了解被监督帮扶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听取对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一)生态环境执法局建立工作联络群,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统筹调度指挥,统一推送信息;通过联络群交流共享大气污染治理政策规定、督察执法、科研攻关,以及包保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的经验做法等信息;
  
  (二)每个包保单位指定1名协调联络员,负责具体协调人员抽调、信息传达、问题反馈等事项;
  
  (三)包保单位之间应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定期由牵头负责单位召集共同负责单位,围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会商研究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确定近远期工作重点及帮扶任务,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尤其是在被监督帮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程度低于要求时,应及时分析研究对策,帮助寻找解决办法;视情可邀请大气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等司局参与会商;
  
  (四)包保单位与被监督帮扶城市之间应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执法局和牵头负责单位分别组织对各包保单位的组织工作及派出人员个人表现进行考评,以被监督帮扶城市攻坚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和帮扶成效以及党建工作和队伍管理情况为主要依据。
  
  牵头负责单位将考评结果和推荐情况提供给生态环境执法局,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局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中心组每轮次对工作组提出考评建议,可推荐1-2名工作成效突出的个人,在评优时优先考虑。
  
  生态环境部根据考评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对组织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违反相关纪律的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考评结果纳入单位年终工作考核和党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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