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包括采用携带、邮寄等方式进口)和销售含有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动物源性原料成份(以下简称“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妆品。
二、对于已进入我国的含有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妆品,自公告之日起,有关企业应自行从市场上全部召回,最迟不得晚于2002年4月20日,同时将召回的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及其生产企业和代理商名称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截止目前,发生“疯牛病”的国家为: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兰、奥地利。今后,再有新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将自动列入此疫区名录。
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