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秘函〔2020〕37 号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组织开展“自吸过滤式
防颗粒物呼吸器性能测试”盲样考核的通知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组织开展“自吸过滤式
防颗粒物呼吸器性能测试”盲样考核的通知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为了有效保障我国呼吸防护用品产品质量,考核并提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切实发挥检验检测对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认监委将组织开展“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性能测试”盲样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项目和工作安排
本次盲样考核由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获得认监委颁发资质认定且具备“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过滤效率、呼气阻力、吸气阻力测定”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本次盲样考核(名单见附件1)。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 GB 2626《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2006版或2019版)》国家标准和承担单位的要求实施检测。如机构只具备GB 2626-2006相应参数的检测资质,则应按照GB 2626-2006标准实施检测并提交检测结果,如机构同时具备GB 2626-2019检测资质,应同时按照GB 2626-2006和GB 2626-2019标准实施检测并提交检测结果;如机构只具备GB 2626-2019相应参数的检测资质,则应按照GB 2626-2019标准实施检测并提交检测结果。
二、考核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样品的一致性符合要求,并保证考核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实施。
(二)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接收考核样品,并在收到考核样品当日填写《样品接收确认单》(随样品一起发送),扫描后发送至承担单位邮箱;如发现包装破损或样品被污染等无法测试的情况,应立即拍照反馈至承担单位,经承担单位确认后,将破损样品寄回,同时承担单位发送新的考核样品,并重新计算样品报告时限。
各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考核样品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标准及作业指导书(随样品一起发送)实施检测,并将结果报告单及检验检测报告扫描发送至承担单位邮箱,同时将结果报告单、检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盖章后一起快递至承担单位。最后期限以快递寄出日期为准,逾期未报送的视为结果不合格。
(三)各参加机构应当公正、客观、独立地完成本次盲样考核测试工作。对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发现在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私下串通或比对数据、分包考核样品等违规行为,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核时间安排
(一)机构报名:截至2020年10月15日。
(二)样品发放和结果回收:2020年10月底前。
(三)数据统计及结果评价:2020年11月底前。
(四)完成项目技术分析总结报告:2020年12月底前。
四、其他事宜
(一)本次盲样考核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
(二)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填写报名表(见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报名。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诗芬 苏秀茹
联系电话:010-67902528/2530/2536
电子邮箱:allsep_pt@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1号中荣科技大厦302室(邮编:100176)
附件1:具备“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过滤效率、呼气阻力、吸气阻力测定”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认监委秘书处
2020年9月21日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