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17〕6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4日
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增加社会监督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范围。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
第四条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坚持科学监管、依法行政、全面覆盖、量化评级、动态监管、公开透明、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二章量化等级和评定标准
第五条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动态等级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检查评定结果的评价;年度等级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检查评定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依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第七条动态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
第八条动态等级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检查表》(见附件1)确定。动态等级评分≥90分,为优秀;90分>动态等级评分≥75分,为良好;75>动态等级评分≥60分,为一般。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或者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其中关键项1、2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评定动态等级。
第九条年度等级依照过去12个月期间动态等级平均分确定。年度平均分≥90分,为优秀;90分>年度平均分≥75分,
为良好;75>年度平均分≥60分,为一般。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十条对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证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粘贴“待评定”字样。满3个月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照标准进行首次动态等级评定,并于1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检查表》,检查现场情况,核查相关材料,填写检查表,并由检查人员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监督抽检、食物中毒、投诉举报及查处情况等信息综合评定,确定动态等级。
第十三条动态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等级调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按照复查结果重新确定等级。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12个月以上的动态等级评分及食品安全综合情况确定年度等级。动态等级评定未满12个月的不予评定年度等级。
第四章等级公示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检查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布其等级评定结果,同时在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进行动态等级公示。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定的模板和格式制作公示牌。公示牌名称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参见附件2、附件3),规格为宽42厘米×高60厘米或者宽60厘米×高90厘米,背景颜色为蓝色。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未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允许,不得摘下或者遮盖。拒绝悬挂或者张贴、遮盖公示牌的,或者故意违反分级管理制度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监管,并在新闻媒体或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评定结果在其门户网站及时公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量化等级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检查频次的依据。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42号)执行。量化等级为B、C的,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年度等级和动态等级确定检查评定频次。动态等级为优秀的,下次检查评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动态等级为良好的,下次检查评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动态等级为一般的,下次检查评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对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尚未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动态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实施重点监管,2个月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2次以上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以及不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整改的,实施重点监管,满6个月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量化分级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或者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粘贴“整改中”字样。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影响其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应当同时取消其量化评级资格。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优先推荐年度等级为A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保障。
第六章工作监督
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人员应当经过省或者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考试合格。每次动态等级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具体承担。
第二十八条等级评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政工作纪律,不得要求评级单位报销任何费用或者接受评级单位的钱物;不得利用评议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为个人或者亲友谋私利、办私事;不得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评级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下级部门实施量化分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定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量化分级评定资格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检查表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张1)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