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自2000年在退耕还林试点工程启动以来,现已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大工程中全面实施。为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科学、合理、规范地组织实施好这些项目,加强工程建设科技支撑工作的科学评价与指导,保障科技支撑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司。
附件:《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附件
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林业重点工程中的重要作用,加速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加强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以下简称科技支撑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科技支撑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重点工程为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实施的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等林业生态建设工程。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三条 科技支撑项目依据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规划方案,通过科技与生产的紧密结合,重点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技术难点问题,为工程建设大面积应用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第四条 科技支撑项目支持方向:
(一)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组装配套、推广应用;
(二)工程建设急需解决的重大或关键技术的深化研究、试验示范。
第五条 科技支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目标,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水平,有助于解决项目实施区域内工程技术难题,有利于工程建设区内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组装配套、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必须已通过鉴定或验收,适于在工程建设区较大范围内示范应用。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优先选用;
(三)关键技术的深化研究应以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技术难点问题为目标,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试验示范,在2—3年内取得技术成果;
(四)知识产权清晰,成果权属无异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进行调研、分析汇总,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并发布《国家林业局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按照《指南》要求,结合本区域工程建设需求,组织本区域内科技支撑项目的申报;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负责本系统及所属单位科技支撑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他拥有技术成果的法人或组织按属地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申报。
第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独立法人申报科技支撑项目需填写《国家林业局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申报书》(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
第九条 项目组织申报单位负责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并在项目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林业局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归口管理科技支撑项目,有关司局和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进行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支撑项目建设投资的使用应严格用于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
(一)科技支撑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科技支撑项目建设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及运杂费;
(三)直接用于建设项目的机械作业费用和劳务费用;
(四)核定的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科技推广服务的技术指导服务,以及重大工程技术攻关研究的中间试验费用;
(五)核定的项目管理费用,只能用于项目论证、验收图文材料制作及直接从事管理活动等的支出,不得用于单位事业费差额补贴。
第十四条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逐级将项目进展情况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到国家林业局。项目组织申报单位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科技支撑项目建设投资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中,用于工程建设科技支撑的技术指导服务费用,由项目技术依托单位按照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出并经批复后,统一使用,严禁层层提留。
第十六条 实施项目的各方,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总体设计所列款项列支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降低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采取暂停项目实施、取消下一年度科技支撑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提出项目成果验收(鉴定)(验收证书见附件2)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成果验收(鉴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复的项目总体设计;
(三)项目实施技术总结。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验收(鉴定)与该项目竣工验收同步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科技支撑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通过项目实施获得的成果,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成果奖励的规定和办法,可以申报各类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
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申报书
(封面)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组织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申报书
(编写提纲)
(编写提纲)
一、项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重点说明本项目解决工程中哪些技术问题,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等。
二、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
包括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来源、鉴定时间、技术要点,关键技术试验示范、深化研究所采取的技术路线、方法及内容。
三、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建设期限(1~2年)
四、项目承担单位状况(重点是承担项目的能力)
五、投资估算
六、预期效果
七、其他相关材料
1.主要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
2.成果应用合作协议书
附件 2
国家林业局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
项目验收证书
项目验收证书
验字〔 〕 号
项目名称:
计划编号:
主要完成单位:
组织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日期:
验收批准日期:
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二〇〇五年制
二〇〇五年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