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08-20 14:39  浏览:181
林场发〔2016〕18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

       附件: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国家林业局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是指对领取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包括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被许可企业”)进行事中事后随机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的全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实现抽查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 被许可企业均应当接受随机抽查,被抽查的企业和检查人员应当随机产生。

       第五条 随机抽查工作的依据、程序、内容、法律责任、处理结果和监督方式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以外,应当向全社会公开。

       第六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实施。

       国家林业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二)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执行包装、标签、广告情况;(五)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六)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七)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人员由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和国家级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录入检查人员基本信息、专业信息、检查信息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建立被许可企业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从被许可企业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组必须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其中1人应当是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检查人员。抽取结果产生后7日内不实施检查的,抽取结果自动失效,需重新抽取。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四条 同一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对同一被抽查对象因同一检查内容实施重复检查。

       第十五条 参与随机抽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对随机配对结果信息保密。实施检查前随机配对的信息不对社会和被抽查对象公开。

       第十六条 实施抽查前应当向随机抽中的被检查对象开具《国家林业局随机抽查通知书》,提前3天告知被检查对象。《国家林业局随机抽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随机抽查,随机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检查对象的3%,抽查工作和下一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 因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等监管工作需要,可以不受随机抽查计划和频次的限制。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填写随机抽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字。随机抽查记录表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由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检查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或者拍照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可以根据抽查工作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抽查活动结束后,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包括抽查过程、抽查结果等内容的抽查工作报告,经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领导审阅,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告知抽查对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结果抄送各有关部门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建立被许可企业高风险市场主体名录,根据随机抽查结果,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列入高风险市场主体名录,并在国家林业局官网上予以公布。对列入该名录内的企业可加大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抽查过程中遇到被抽查对象不予配合的,要告知其履行法定义务。拒绝、阻挠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要做好记录和留取相关证据,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抽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

       (一)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

       (二)拒绝检查人员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的;

       (三)拒绝检查人员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分年度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相关文件、随机抽查记录表、抽查工作报告和影音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企业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申请复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接到复查申请后组织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复查从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必要的时候可现场检查。如情况属实,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更正。

       复查结论不再接受复查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被许可企业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及随机抽查过程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0日。原《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林策发〔2005〕98号)同时废止。
日期: 2020-08-20
标签: 林业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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