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区〔2019〕116号
国科发区〔201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好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重要作用,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技部 教育部
2019年3月29日
2019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好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国大学科技园从1991年起步探索,经过20多年建设发展,规模日渐扩大、模式不断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已经成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的试验基地、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核心载体、校企资源融合共享的枢纽平台,是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
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发挥高校源头创新作用,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新一轮有序发展,对于促进高校资源集成与开放、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对于提升创业科技内涵,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扩大优质增量供给,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具有引领意义;对于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推进教育和科技深度融通,具有示范意义;对于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整合技术、人才、资本和信息等创新要素,集成各类科技服务资源协同发展,营造开放式创新创业生态,具有标杆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目标,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为主线,以功能拓展和服务能力提升为着力点,强化“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开放协同发展”五大功能,通过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为深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作出新贡献,有力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集成。促进高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引导高校、企业和创客等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发展,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创新和军民融合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坚持国际、国内两个协同,扩大与国际科技园区的合作交流,探索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激发新时代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活力。
坚持开放协同。综合运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手段,强化创新平台、创业空间、创业和天使投资、科技服务等集成供给,提升管理运营能力,构建多层次、专业化、高质量服务体系。
坚持分类指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主体实际,探索多元运营管理模式,实现多方共赢的可持续发展。
三、集成高端科技创新资源
(三)整合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增强创新源头成果供给,集成高校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研发设施,搭建校企联合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建设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有机衔接,推动成果转化,服务企业创新。
(四)促进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建立高校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动高校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数据和图书文献等面向国家大学科技园企业开放服务。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建立服务绩效评价与补助机制。
(五)构建线上资源整合平台。推动“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汇聚各类市场化创新创业资源,加强与第三方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开展研发众包、众筹等新型服务,搭建集科研资源共享、服务需求撮合、创新政策发布、服务流程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科技服务平台。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六)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依托高校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统计与评估、专利运营、营销推广等,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创新技术转移机构管理运营模式,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的市场化聘用机制和利益分配激励机制。构建和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服务能力。
(七)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发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作用,整合高校科技创新资源,构建从研究开发、中试熟化到工业化试生产的全链条服务平台,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工程化与产业化开发,推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促进具有应用前景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八)加强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共享。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加强对科技成果的梳理、跟踪、挖掘与整理,建立高校科技成果项目库,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企业科技需求目录。依托行业组织、技术市场、产业资源共享平台和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等机构,促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公开化,实现成果信息互通和有效对接。
五、促进科技创业繁荣发展
(九)建立完善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强化对初创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利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等。打造校友创投网络,引导知名校友、企业家和投资人等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初创企业投资。与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多元金融产品和服务。
(十)打造全链条孵化载体。围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业孵化链条,依托高校优势学科构建科技型创新创业生态。引导众创空间服务能力提升,加强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活动对接等服务。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全孵化链条的中坚作用,提升专业化孵化功能,提供多元增值服务,开展精准孵化。鼓励有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技术中试基地、专业园等加速器。
(十一)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依托高校学科优势,建设聚焦细分产业领域、服务实体经济的专业化众创空间,为高校师生、科研人员以及外部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加速和产业化等支撑条件,孵化科技型创业群体和创客团队。
(十二)培育高水平创新创业群体。引导和支持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在校大学生在大学科技园创办企业和转化成果。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吸引优秀校友、留学人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入驻大学科技园,集聚优秀创新团队。
(十三)建设创业教育与实践平台。探索共建创业学院,增强与高校实践教学平台的互动。开发设立创新创业课程,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培育一批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与企业共建一批大学生校外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实习实训基地,为大学生科技创新、工程实践和自主创业提供实践平台。
(十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举办常态化创新创业活动,开设创业训练营,开展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和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组织项目路演、讲座论坛和投融资对接等活动,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六、构建开放融合发展格局
(十五)促进大学科技园之间的互动交流。发挥大学科技园联盟协调促进作用,加强大学科技园之间的经验交流、协同合作、资源共享,组织开展创新创业理论和实践案例培训,总结推广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十六)深化与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推动高校与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与服务合作。加强与各类研发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资产评估、法律财务和投融资等专业机构合作,整合多方科技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专业化、集成化和高水平服务。建立与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等载体平台的沟通交流机制,强化信息互通、项目推荐和融资对接等。
(十七)加强与产业集群的互动。发挥依托高校学科优势,整合产业链资源,服务创业企业和产业集群,鼓励孵化成熟的企业向产业园区转移。结合新兴产业发展趋势,培育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企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区域产业创新与转型升级。
(十八)服务区域科技与经济发展。有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可通过设立分园、品牌共享和服务模式输出等方式多点布局,鼓励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建设分园或分支机构。通过与区域共建产业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载体等,加强校地资源互动,协同推动技术创新、企业孵化和产业育成。
(十九)链接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建立与国际知名大学、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国外创业孵化机构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资源链接合作机制。吸引国外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和研究型大学在国家大学科技园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加强开放协同创新,促进国际创业团队、资本和技术双向流动。
七、加强政策引导支持
(二十)落实大学科技园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组织园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十一)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鼓励探索成果转化新机制创新,明确尽职免责条款,激发高校师生创新创业积极性。鼓励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支持建立对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的成果转化服务激励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评估评价。
(二十二)落实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高校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对于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在取得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科技人员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校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对于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完善外国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允许外国留学生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三)强化高校依托主体地位。高校要充分认识国家大学科技园对高校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加大对国家大学科技园人才、技术和信息等资源的支持,将大学科技园打造为高校创新资源和社会资源汇聚融合的平台。
(二十四)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治理能力。鼓励不同类型国家大学科技园探索符合自身需求的管理机制。鼓励国家大学科技园企业化运作,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建立专业管理团队,打造具备技术转移、投融资和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队伍。
(二十五)加强动态管理与指导。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宏观指导。完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方式,引导国家大学科技园提升发展内涵和服务能力,提高发展成效。实行分类指导与考核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十六)加强地方政府支持。省级科技厅(委、局)和教育厅(委、局)要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支持、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大学科技园所在区域地方政府要做好相关政策配套与落实,结合地方实际推动各具特色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与区域经济发展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