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时间:2020-07-28 16:28  浏览:2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3日经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化妆品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立法助推改革,以法治推进化妆品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将在加强化妆品监管、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经费保障,严格督查考核,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扎实推进《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 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

       《条例》坚持风险治理、全程治理、责任治理、社会共治的原则,按照化妆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改进产品、原料的管理制度;同时,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重处违法行为。《条例》创新设立了注册人备案人、产品安全评估、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功效宣称管理等多项制度,设计完善了信用惩戒、责任约谈、信息公开等机制,对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生产经营、上市后监管及法律责任作出了全面规定。

       各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准确把握监管理念及监管制度的创新和调整,结合监管事权和行政区域实际,认真研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提出完善化妆品监管工作的方案,确保化妆品监管工作符合《条例》的最新要求。

       三、 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及培训

       各单位要加强统筹领导,整合宣贯培训资源,创新方式,积极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把握重点内容,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注重分级分类培训,特别是加强对一线监管人员和企业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依法执政水平,帮助企业更新理念、积极适应《条例》的监管要求;三是按照当前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创新宣传和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平台,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线上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系统宣传和培训。同时,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专家等社会各方的力量,采用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宣传《条例》的新制度、新举措、新规定、新要求,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四、 加快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制度

       《条例》构建的科学监管体系离不开各项制度的细化落实。目前,国家药监局正在抓紧研究、起草、制修订《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力争重要的配套文件尽早实施。

       各单位要加强合作,从监管实际出发,加强调研和论证,积极研究提出修改意见,配合国家药监局做好《条例》有关配套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现行的与化妆品监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根据《条例》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监管实际,做好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保障《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

       五、大力加强化妆品监管能力建设

       《条例》确立了化妆品标准、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安全评估等制度体系,规定了抽样检验、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补充检验方法等一系列监管措施,为全面提升化妆品监管能力和水平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各单位要以《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化妆品监管能力建设,着力强化化妆品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快化妆品审评员和检查员队伍和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人员、经费、设备保障,确保《条例》实施之际,监管能力能够跟得上、落得实、有保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反映《条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同时,各地要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夯实监管基础,加强监管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开创新时代化妆品监管工作的新局面。

  国家药监局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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